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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标题】:药家鑫案的判决是对李昌奎案的极大讽刺


博主介绍

宋正发律师

  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法学研究生班学历,获工学和法学双学士学位。
  咨询热线:13978367806
  《企业法律顾问》杂志对宋正发律师的专题文章报道:《执着成就辉煌》
博文发布人:szf2008发布时间:2011/7/4 20:39:01  

药家鑫案的判决是对李昌奎案的极大讽刺

  药家鑫案件已经判决并已执行死刑了,但该案对社会的影响将继续进行下去,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也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将造成一定数量案件的申诉。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同罪名终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判决书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药家鑫案中,受害人张妙的代理人有一句名言: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药家鑫就该享受此待遇。有关药家鑫该不该死,在此存而不论,但这话套在本案中,似乎更为正确: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现在,药家鑫已死,而“死缓”放在李昌奎身上,就像牛头安在马嘴上,显然是不合适的。 虽然法律有职业门槛,但其实许多东西并不复杂。比如说,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什么叫“罪行极其严重”,足够学者写上等身著作;但对于民众来讲,无须多讲大道理,仅看“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的情节就知道,如果这么严重的罪行都不足以让罪犯去死,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九泉路上申冤了。 据说,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是,别忘了药家鑫也有自首情节,而且药家鑫在当天就自首了,不像李昌奎在出逃后第四天才自首。当然,法院还说了,李昌奎还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情节(这方面,并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认可)。就算是吧,但要知道,药家鑫也是有认罪、悔过的态度,并且也愿意积极赔偿损失,只是被害人不愿与他家和解而已。某种程度上讲,李昌奎的认罪与积极赔偿损失还不如药家鑫,药家鑫被执行了死刑,李昌奎又有何理由不被处死呢? 要说两案的差异,唯一之处可能就体现在舆论的关注度不同。药家鑫案的被害人有一个擅长利用舆论的代理人张显,药家鑫案在审判前就受到舆论的分外关注。而李昌奎案在审判前却没有引发舆论的关注,更没有一个张显帮助他们争取舆论。但如果仅仅是由于舆论关注不同,就让罪行更严重的李昌奎得以免死,则不啻是中国司法的悲哀。 只有在舆论关注时和舆论并不关注时,都能同样适用一条法律准绳,才能做到司法公正,赢得司法公信。我希望,最高法院应当关注李昌奎案,检察机关也应当就此案进行抗诉,还被害人及其家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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