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判谁来评判案件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某日我国某领导某官员在媒体公开宣传:我国的司法制度应该符合自己的国情和法律文化传统,应当把法律效果作为基本标准,把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作为重要标准,最大限度地做到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当然,我们既要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又要防止执法犯法,以牺牲法治为代价,追求所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现在的问题是谁来评判这个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依据什么标准来评判?评判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程序又是怎么规定?等等一切的一切都是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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