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取他人钱财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杭州打工的张青到银行给家里汇款时,发现自己还没插卡,按键时ATM机就自动“吐钱”,他取出来10500元之后2小时,即向警方自首,并愿赔偿失主损失。但他仍被检方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该案主要认定依据就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实施信用卡诈骗,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 时间差 ,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 银行 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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