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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标题】: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被网友戏称梦游副院长


博主介绍

宋正发律师

  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法学研究生班学历,获工学和法学双学士学位。
  咨询热线:13978367806
  《企业法律顾问》杂志对宋正发律师的专题文章报道:《执着成就辉煌》
博文发布人:szf2008发布时间:2011/7/16 18:30:28  

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被网友戏称梦游副院长

  “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减少死刑已经成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改判或者不改判,都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也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法院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民众、媒体、学界。但最终,审判还是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说真心话,我不是为李昌奎个人说情,李昌奎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是作为一个执法者就案件本身而谈,判决也不是经过一个人出来的,是经过27名高院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而来的。”(2011,7,13“财经网”《云南高院田成有:男子杀2人获死缓案10年后将成标杆》)中国法界终于有了一位替罪大恶极、血腥杀人的嫌疑犯高举“免死牌”的道学家!中国法界终于有了一位明察秋毫、敢言未来的预言家!中国法界终于有了一位鞭挞奴隶制、封建制落后方法、挑战酷刑的思想家!中国法界终于有了一位敢于挑战法律、挑战公众正义的武术家!中国法界终于有了一位处惊不变、让生命靠边站、敢于思辩的哲学家!这个国家应该感到庆幸!这个民族应该为之庆幸!所有的人,都该为这位“救世主”呐喊、鼓掌!然而,面对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后,又将其3岁弟弟活活摔死这样一个惨烈、灭绝人性的血案,田成有大院长竟发出如此惊世之言,中国法界不终于有了一位睁着眼睛说瞎话、胡话连篇、强奸法律的梦游者?正因为是在梦游,所以田成有才会发出“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那铿锵有力、掷地有声的豪言壮语,大有为了10年后的那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的勇气。而且可以证明,杀不杀犯罪嫌疑犯,不是由法律说了算,而是该由他说了算。至于民众的正义呼声,那不过是从口中吹出的“气”,理它干吗?正因为是梦游,他才在那里鞭挞社会的不“理智”,才铁了心表明“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才不允许“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这样一个民意的存在和发生作用,因为那是“对法律的玷污”。正因为是梦游,他才发出了“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这样的狂妄断言。看来在他眼里,凡现阶段被判处死刑的,就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不管犯罪嫌疑人凶残如何,不管李昌奎杀了几个人,只要是有了所谓的“自首”情节,就是不能杀。因为前者的杀人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而杀后者就是“酷刑”!然而梦游者也有“清醒”的时候,那就是他的辩解。谁说你与李昌奎有关系了?如果是那么的坚持正义,何必加上这么一句“脱裤子放屁”的话来?谁说判决是“经过一个人出来的”?但如果你们有27名高院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改死刑为死缓的录音录像,那就不妨拿出来“示”一下众。只有这样,这一个“改”字是如何发生的,才会真相大白!何苦让你在那里空费唾沫,在那里“此地无银三百两”?心虚什么?我想请问的是,田成有大院长是什么时候出生的?是什么时候从事所谓的法律工作的?如果你在法界已有时日,为什么不在10年前对于今天有一个英明的预言?为什么不让这样的预言灭了今天杀人案的屡屡发生?即使把时空定格在今天,为什么不在药家鑫连捅对方8刀成为杀人犯时,没有预测到“赛家鑫案”的发生?为什么不将标杆和典型,在现在就树了起来?难道当今社会的犯罪率和犯罪成因,你竟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如果依你这样,杀戮无度不会变本加厉?不知道你的梦话连篇,究竟是在为谁壮胆?究竟是在鼓励什么?而当今天公众强大的呼声再次响起时,在你的心目中这是不是又一场“狂欢”?然而你得搞清楚,就算这又是一场“狂欢”,那不是对一个披着法官神圣外衣,漠视犯罪、挑战法律、冷血无度的法官,所发出的正义之声?在你的通篇讲话中,只有那句“审判还是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是对的。但就你那梦游状态,而这句话又是从你的口中而出,所以公众的理解,怕只是你的“拉大旗作虎皮”而已?云南高院有一位正在梦游的副院长?如果现在还在梦游,是不是得让他醒一醒?这样的人如果还留在法界,社会治安还有什么希望?和谐社会还有什么指望?正义和邪恶之间,还有什么标杆?!(本文转自湖畔小子发表在辣眼时评华声论坛http://bbs.voc.com.cn/forum-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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