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经济困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以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居民贫困标准为经济标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规定,对农民工因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而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或事项的范围。具体条件如下:
((一)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
((二) 家庭经济困难(困难标准依照桂林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系本市行政区域内法院及其它机构管辖的;
((四)有充分理由说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且有实现权利可能的;
服务范围:
(一)刑事案件
1、人民法院依法指定: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公民自行申请: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即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之日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由公民自行申请的民事、行政等类型的案件或事项: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工(公)伤亡请求赔偿的;
8、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
9、其他依法需要给予法律援助的事项。
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材料:
1、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一份(可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索要);
2、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同时交原件予以核对);
3、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可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索要统一制式表格);
4、与该申请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5、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与申请人身份关系的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一份;
(三)有关单位(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五)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监护权资格的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一份(可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索要);
2、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同时交原件予以核对);
3、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可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索要统一制式表格);
4、与该申请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5、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与申请人身份关系的证明。
(二)审查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核。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给申请人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提出申请。
1、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2、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5、主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6、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向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7、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向审查该案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8、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向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9、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向办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或刑事自诉案件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公证证明;
(七)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办理时限: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直接向案件受理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申请法律援助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援人;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和其他救济途径;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作出暂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在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
办理地点:
桂林市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电话:2824752、2839126
法律咨询专线电话 12348 办公地址:桂林市凤北路7号
象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电话:3836077 办公地址:桂林市环城西二路5号
秀峰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电话:2824148 办公地址:桂林市西风路1号
叠彩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电话:2681148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北路
七星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电话:5837148 办公地址:桂林市骖鸾路高新开发大厦
雁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电话:3553148 办公地址:桂林市雁山区政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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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7年,现有人员15人,其中法律援助专职律师9人。地址位于桂林市叠彩区凤北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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