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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标题】:遗失车票须原价购票有违公平不合法也无依据


博主介绍

宋正发律师

  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法学研究生班学历,获工学和法学双学士学位。
  咨询热线:13978367806
  《企业法律顾问》杂志对宋正发律师的专题文章报道:《执着成就辉煌》
博文发布人:szf2008发布时间:2011/6/3 6:11:56  

遗失车票须原价购票有违公平不合法也无依据

  实名制车票遗失后还是不能避免有人拾到票卡制假证上车,因此即使是能够证实旅客购票的身份,也无法免费或只花手续费补票,须原价购票。铁道部的这种解释是说不通的,制假证上车,这个监督监管的义务应当是由铁路部门自己履行,风险也是由自己承担,没有依据由购票者承担,当时购买火车票时也没有约定,购票者有义务确保该票不会被制作成假票,现在当旅客遗失车票就强行要求承担这个义务,显然是没有依据,另外,被制作成假票也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不是遗失的车票百分百制作成假票,现在铁路部门却要旅客百分百承担责任,这就是霸王条款。还有,旅客遗失车票,也就是旅客合同还没有履行,现在解除合同,铁路部门也仅仅有权收取违约金或是赔偿损失,而没有依据将旅客的全部票款占为己有。唉,不说了,垄断企业就是这个样,垄断了铁路后面又有国家这个机器撑腰,不霸道是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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