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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标题】: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仇视国家社会犯罪重判


博主介绍

宋正发律师

  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法学研究生班学历,获工学和法学双学士学位。
  咨询热线:13978367806
  《企业法律顾问》杂志对宋正发律师的专题文章报道:《执着成就辉煌》
博文发布人:szf2008发布时间:2011/6/18 17:12:10  

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仇视国家社会犯罪重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12日在全国法院贯彻刑法修正案((((八)研讨班上强调,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法制日报)。桂林律师宋正发认为,除了重判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外,还要追究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相关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类恶性犯罪的发生。重判实施犯罪的人,效果肯定是不够理想,你想想看,这些被告人实施犯罪,早就将生死置之度外了,还在乎重判吗?只有深究造成这些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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