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政法系2010法《司法文书写作与技能》课程期末考试
评 分 标 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本题20分)
1、起诉意见书
公安机关对由它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起诉时,即制成一种文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该文书就叫起诉意见书。
2、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就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3、抗诉书
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请重新审判时所制作的书面文书。
4、起诉书
起诉书就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文书。
5、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又可称为审讯笔录,它是反映审讯活动的书面文件,是审讯人员提问和犯罪嫌疑人回答的客观记载。
二、简答题(每小题6分,本题30分)
6、法律文书具有哪些基本特点?
法律文书具有以下这些基本特点:
(一)、格式的规范性
文书类大都包括首部、主体、尾部三部分
(二)、内容的合法性
首先,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的。其次,法律文书的制作首先要严格适用程序法。最后,涉及法律文书的实体内容要正确适用实体法。
(三)、执行的强制性
主要表现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或者法定约束力。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任意改变或撤销。
(四)、时间的及时性
诉讼的及时性原则是体现程序公正的重要原则,对整个司法实践过程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五)、用语的客观性
法律文书必须用准确的语言客观地表述案件事实。
司法文书一般用肯定、陈述、判断句式,不宜用反问、疑问、设问、感叹等句式。
7、写作起诉意见书时,对于犯罪事实部分应当把哪些基本要素交代清楚?
犯罪事实是起诉意见书的主体部分,要求写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全部过程,把犯罪嫌疑人犯什么罪,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目的、动机、情节、手段、后果(结果)等基本要素交代清楚。
8、二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哪几种情形?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二)、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9、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具体而言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7)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0、合同拟定应当具备哪些基本要求?
拟定一份合格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的基本要求:
1.依法拟定合同
(1)内容合法
(2)程序完备
(3)要件齐全
2.条款具体、周全
3.文字严谨、规范
三、法律文书写作题(本题50分)
11、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撰写一份《起诉书》。
评分标准:
1.格式(20分)
(1)首部(9分)
①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号、(3分)
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2分)
③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4分)
(2)正文(4分)
①案件事实、证据;(2分)
②起诉的理由和根据(2分)
(3)尾部(7分)
①致送人民法院的全称(1分)
②起诉人职务、院印、起诉日期(3分)
③附项内容(3分)
2.正文写作(30分)
(1)案件事实、证据(10分)
要求:叙述事实必须客观、准确、完整、层次分明;叙述事实必须说明证据情况;
(2)起诉的理由和根据(10分)
要求:准确对案件定性、准确引用法律、准确阐明定罪处罚意见、准确写明起诉处罚意见。
(3)文字表达(10分)
根据文书整体表达能力适当给分。照抄案情的给分不能超过5分。
附:范文
××省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字(2000)第××号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陕西省赤山市人,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8日因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玉书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经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赤山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被告人李玉书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桂珍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桂珍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桂珍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玉书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桂珍继续呼救,李玉书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桂珍当场死亡。李玉书随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带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桂珍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玉书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进行销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第一,被告人李玉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徐桂珍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二十三的规定,构成强奸罪(未遂)。
第二,被告人李玉书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用匕首将被害人徐桂珍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三,被告人李玉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李玉书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省赤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被告人李玉书现羁押于赤山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