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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事案例的基本方法-广西师大法学院课件
  发表日期:2012年9月3日    本文共浏览11443 次      作者: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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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民事案例的基本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

 

() 法律关系分析法概述

所谓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规定的生活关系”,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包罗万象、复杂多变的,其中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由法律调整而形成法律关系,法律仅是截取有法律干预之必要的那部分社会生活,构建成法律关系,塑造为法律秩序。

在案例分析中有效地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其优点在于:

第一,在存在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时,能够条分缕析地分析各种权利义务。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把握,将各种法律关系比分开来,以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第二,能够排除非法律关系的因素,即在区别法律关系与非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将考虑对象聚焦于法律关系。社会规范系统是一个多元的体系,很多生活关系由道德、风俗、习惯、宗教等社会规范调整,法律并不介入,如民法学说上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自然债务”等理论,即揭示出此种社会关系不由法律调整,也不能形成法律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渠道予以救济。例如,甲乙二人素来交好,甲邀请乙到家里做客,此为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而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及违约责任问题。

第三,能够把握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就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都由几项要素构成,要素发生变化,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就随之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仅限于三个,即主体、客体和内容,这是任何法律关系都应具备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第四,能够把握法律关系的变动。把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脉络。民事法律关系都是不断变化、发生的,考察任何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应当了解变动的原因及变动的效果,这就意味着必须查找一定的法律事实,但是法律事实毕竟是外在于法律关系的,它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法律关系加以连接的中介,它本身并不属于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只有考察法律事实之后才能明确其引发了何种法律关系,而在明确了该种法律关系之后已经无须再考察法律事实了。

()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特点主要在于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就是在判断一个民事案例中,首先要确定不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其次要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适用法律。

第一,法律关系分析法首先着眼于案件事实的考察,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把案件事实分析与法律适用作为两个步骤。

第二,它是对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全面考察,而不仅仅对法律关系的某一特定内容,即请求权的考察。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可以高屋建瓴地分析各种法律关系。一种法律关系中,可能有多个权利,而不仅仅包括请求权。

第三,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它不仅是一种案例分析的方法,而且适用于法学研究和民法体系的构建。法学的考察对象即是特定的法律关系,任何法律问题不外是法律关系的分析与综合。

()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

法律关系分析法的运用可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这又具体包括四个步骤:

1 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例如,争议的焦点(核心关系)是无权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围绕该争议点可能涉及到授权关系是否存在、相对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关系等“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然后判断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例如授权关系的有因还是无因等。

2 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排除在法律关系的考察之外。再如,朋友亲戚相聚交谈、邻里之间相互串门等也不产生法律意义。如果根本就没有产生法律关系,则剩余的问题无须考虑。

3 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4 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第一,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首要的就是解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等问题。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一般都要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加。如需要确定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否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等。尤其是需要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例如,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每一方都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

第二,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型,明确权利义务的性质、效力、行使对于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债权为对人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当事人间发生拘束力,原则上只能对相对人主张;物权为对世权,任何第三人的侵害皆产生排除妨害及侵权责任。再如,支配权以权利人单方意志即可直接实现,权利人得直接使权利发生作用,取得为权利内容的利益;而请求权必须依赖于相对人的行为才能取得为权利内容的利益。

第三,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系。

5 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

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客观事件以及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应变动,如权利的取得、丧失,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

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的变动必有其原因,法律关系之所以发生变动,其原因在于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等。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并非都与法律关系有关,并非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朋友亲戚相聚交谈、当事人的内心思想感情等,不可能产生法律意义。凡是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意义、具有一定的法律价值的事实,都可以成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仅能引起当事人预期的特定的法律效果,也能引起当事人预期之外的其他法律后果。例如,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且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就能够产生合同法律关系。如果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则不引起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包括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后果,也是案例分析的另一重要方法—历史方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过程,其中首先要重点分析关系何时产生;其次考察关系是否发生了变动;最后确定关系是否已经终止。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分析案例的历史方法就是依时间次序考察法律事实的变动,从而确定法律关系的变动,最终推导出相应的法律效果,从而得出判决。

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也对于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响。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个部分是考察法律适用,即:要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上述对法律关系的考察实际上是对事实的客观分析,在确定法律关系的事实之后,进一步探讨法律规范搜寻的问题,即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仍应按逻辑的三段论模式展开。不过,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运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不是首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的认定。然后再寻找大前提。因为法官必须首先接触和认识案件事实,对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后,才能有目的地寻找法律规范。在确定了小前提后,按照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方式推理,将小前提套入大前提,最后得出结论,即判决结果。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的高度概括。

法律关系分析方法需要运用逻辑三段论,但决非如法律适用的机械论者所想像的完全是三段论逻辑的演绎过程,它还涉及到大前提和小前提如何连接的问题,而连结点的确定必须有赖于法律解释。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保证小前提、大前提都必须是正确的,其结论才可能是正确的。但不是说二者都正确了,结论就一定正确,因为这里还涉及一个二者如何连结的问题。具体来说,首先必须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判断、搜寻相关法律规范,例如若是合同关系则主要搜寻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此过程中,要区分法律规范的性质是任意性规范还是强行性规范,因为它涉及当事人的约定能否排除法律优先适用的问题。其次,正是在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连接上,有必要进行法律解释,即通过解释来确定某项法律规范能否适用。在法律解释时,要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进行整体的理解和把握。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间连接的密切性越高,其结论的可靠性越大。如果大前提和小前提都是正确的,但是它们之间的连接度很低,或根本不发生真正的连接,则判决结果仍然可能是错误的。例如,甲假冒乙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丙支付1万元预付款,甲携款潜逃。法官援引表见代理规则判决乙应当承担责任。法官即使认定事实正确,表见代理制度也可以适用,但如本案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则其判决也不正确。

搜寻法律规范,即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首先,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来搜寻相关法律规范,例如合同关系主要搜寻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次,区分任意性法律规范、强行性法律规范。因为如果是任意性规范,则当事人的约定优先,此时以约定作为规范的基础。如果是强行性的规范则必须适用。最后,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连接,此时就进入了法律的解释领域。即某项法律规范能否适用必须通过解释。

 

案例——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原告A公司与被告B灯饰公司,于2005720日签订某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xx灯、xxx灯、xxx灯等多种不同品名及规格型号的灯具,共计货款22万元。交货地方为xx工程工地。质量标准为国标。双方约定:由原告方预付80000元货款,该预付款到帐后15天被告负责交货,其余货款货到后由原告方付清。双方对被告方提供的部分样品封样留存于原告处。

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照合同约定于2005721日交纳被告方票面金额为80000元的转帐支票一张。被告方于2005726日向原告方工地送货时,经原告方现场施工技术员验收,发现该灯具与样品及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严重不符。原告方拒绝接收该批货物,并责令被告方立即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送货,不得因此而延误工期。事后,被告方来电称无法按合同约定产品及质量送货。因原告急需灯具用于工程施工,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原告不得不另行购买灯具。原告曾两次致函被告将此事明确告知,并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预付的80000元货款,双方的合同不再履行。经原告方多次与被告方联系催要此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2005720日签订的买卖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80000元、利息损失6千余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分析案例: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1)很明显本案例中的核心关系是“买卖合同”。

2)分析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本案例中显然不存在好意施舍关系,即产生了法律关系。

3)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例涉及到的主要是合同关系。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主体。本案例中,主体涉及到两个有限责任公司,均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2)内容。本案例中,原告被告签订的灯具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根据合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被告提供与合同约定产品质量不符的产品,属违约行为;对此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进行补救,若守约方的缔约目的已经无法达成,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3)客体。本案例中,法律关系客体为合同所约定买卖的灯具。

5分析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

1)本案例中,合同之债关系成立,同时,预付款的所有权转移。

2)本案例中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主要是合同行为合法有效。

3)本案例中,法律关系变动的后果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受有效合同的约束。

第二步——考察法律适用

案件事实是小前提,适用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本案例中,案件事实是买卖合同成立,买方支付了预付款,卖方提供的灯具不合规格属违约,买方提出解除合同。所涉及到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合同法》的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预付款规定、违约处理以及合同解除等相关条文。

第三步——得出结论(对诉讼请求的判断)

通过以上的法律关系分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本案例原告的三个诉讼请求——解除购销合同;请求返还预付款及相应的利息;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均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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