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发表日期:2008年8月9日 本文共浏览8743 次
【编辑录入:szf2008】
字体颜色:
【桂林律师网-桂林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联系:桂林律师宋正发】 |
|
近日,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联合下文,按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7年度有关统计数字,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08年)》(下称《2008年标准》),并定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对比《2007年标准》、《2008年标准》可以看出,我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均有所上升,体现了我区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续稳步增长。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的19个行业划分看,金融业以年均39273元,位居各行业之首,较07年增长了5422元。 今年6月1日实施《2008年标准》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所获得的赔偿的费用将视情况比以往有所增加,例如:一个在柳州从事建筑行业工作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柳州发生交通事故后住院,如果事故发生2008年5月份,其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按《2007年标准》计算,一年的住院误工费为16455元;如果事故发生在2008年6月份,按《2008年标准》计算,其一年的住院误工费为18838元,两者相差2383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字来制定,该标准的制定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顺利实施。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0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151.3元;
3.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2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47.5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八年)
序号 |
项 目 |
标准(元) |
备注 |
1 |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12200 |
区统计局提供的二○○七年统计数字 |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
3224 |
2 |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8151.3 |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2747.5 |
3 |
职工月平均工资 |
1825 |
|
全 社 会 分 行 业 职 工 人 均 年 平 均 工 资 收 入 |
农、林、牧、渔业 |
12409 |
采 矿 业 |
21232 |
制 造 业 |
19808 |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30217 |
建 筑 业 |
18838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
24432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34998 |
批发和零售业 |
16103 |
住宿和餐饮业 |
12205 |
金 融 业 |
39273 |
房 地 产 业 |
19218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16920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
26694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15131 |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15504 |
教 育 |
21518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24661 |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
24091 |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25860 |
5 |
住宿费每人每天 |
110 |
区财政厅
桂财文字[2007]第44号通知 |
6 |
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 |
40 |
此计算标准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
|
责任编辑:szf2008
【桂林律师宋正发提示:热点文章,来源网络,向原作者表示感谢!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之,我们马上删除,在此深表歉意】
|
上一篇: 2007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
下一篇: 2009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