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桂林律师宋正发工作站 ● 2013-5-28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 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桂林律师宋正发工作站 ● 2013-5-28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桂林律师宋正发工作站 ● 2013-5-28
2006年4月3日
这份复函虽然是针对云南省高级法院的请示作出的,但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桂林律师宋正发工作站 ● 2013-5-28
云南省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四项第11条规定了种农村户籍按照城镇标准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三种情形:
(一)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具体包括:
1、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连续居住并经商一年以上;
4、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成为“失地农民”;
(二)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三)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相关知识】● 桂林律师宋正发工作站 ● 2013-5-28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的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
高级汉语大词典对“城镇居民”的定义是: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称 “城镇居民”援用的是统计上的术语,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建制的城市和经批准的市镇建制的城镇区域内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
据《城乡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条例》,乡和建制镇虽在行政级别上是同级,但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规划编制内容和审批上也具有明显差异。乡镇不同于集镇,乡也不等同于镇。
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对于赔偿请求人虽为农村户籍,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是在城镇,或在虽未建镇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也应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此,在城市经商居住或打工生活的农村户口受害人,只要提交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证据,就应该能主张以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遭受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院《民诉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界定:城镇居民即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但按照国家统计局[1999]114号文件《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城镇人口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建制的城市和经批准的市镇建制的城镇区域内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不管是否有城镇户口,只要在城镇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就统计为城镇人口。相比,农村居民具有农村户口并生活在农村的居民。上面提到的城镇人口是否就是城镇居民?或者城镇居民是否就是城镇人口?有专家认为,城镇居民的概念不能仅仅局限于非农业户口,本地农业户口但已经从事非农业经济的人口、农业户口的居民到大城市打工并已定居的家庭,以及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外出到其他城市打工或经商者,都可统称为“城镇新居民”。但这个“城镇新居民”概念并没有从法律上给予明确肯定与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对虽然是“农业人口”户口,但“人户分离”到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而且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的人员,也应作为城镇常住人口,将其视作“城镇居民”。
如何从户口本上确定城镇居民?
首先,凡户口薄上户别栏注明为“非农业户口”的为城镇户口,户别栏注明为“农业户口”或者“农业家庭户”的为农村户口;
其次,现在办理的户口薄通常户别栏注明的是居民家庭户,区别农村与城镇户口,主要以“职业栏”判定:
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农业劳动者”、“粮农”等为农村户口。如果职业栏注明的是“其他职业”或“无业”为城镇户口。当然也有些职业栏未填,在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栏如注明为“未征地农民农转居”为农村户口,“未征地农民农转非”、“已征地农民农转非”、“未征地转为已征地”等情况的,为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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