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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律意见书的写法
  发表日期:2008年8月28日    本文共浏览7822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字体颜色:    【桂林律师网-桂林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联系:桂林律师宋正发

    一、律师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要点: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法律意见书”。
   
    (2)咨询单位名称。
   
    (3)有关事项。
   
    2.正文:
   
    (1)出具法律意见书在政策、法律上的根据。
   
    (2)具体法律意见和需要明确的有关事宜以及可行性分析。
   
    (3)针对当事人所咨询的有关事务进行分析和阐述。
   
    3.尾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名称及提出意见的时间。
   
    二、格式:
   
    法律意见书
   
    咨询(或委托)单位名称:
   
    咨询(或委托)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律师对该事项的情况分析:
   
    律师对该事项的处理意见:
   
    律师对相关事项的附带意见:
   
    律师宋正发(签名)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市分行××支行
   
    作为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市分行××支行的委托指定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法律事务承办机构,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宋正发对贷款申请人李海山先生提供的借款申请资料进行了审查,依据国家和桂林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借款申请人李海山先生,购买××花园××号房屋,房屋面积××平方来,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购房合同编号为××,并选择了“开发商保证”担保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市分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提供了相关的贷款资信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三)《借款合同争议处理条例》
   
    (四)《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五)《中国建设银行住房担保细则》
   
    (六)《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七)《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八)《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承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有关法律事务的规范意见》
   
    (九)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市分行与桂林市公证处签订的《委托协议》
   
    (十)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市分行与房地发展商签订的《住房贷款合作协议》
   
    (十一)国家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所述资信文件(包括复印件)和第二条所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协议的规定,并根据我们与李海山先生的谈话,确认如下事实:

    (一)借款申请人李海山(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学历),籍贯广西北海市,现住桂林市××区××路×号,具有北海市城镇正式常住户口。
   
    (二)借款中请人李海山先生具备必要的还款能力。借款申请人李海山先生自19××年××月起在××大学工作,任成教院领导职务。其20××年××月起税后月平均收入为××元人民币;××年××月至××月税后月平均收入为××人民币。借款申请人现持有××公司××的股份。该公司于19××年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
   
    (三)借款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
   
    1.借款申请人填写了《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申请15年××万元个人住房贷款,约占购房价款的70%,其余30%的购房款××万元已支付给发展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借款中请人自愿选择“开发商保证”的担保方式申请贷款,并愿以其所购买的××花园××号房屋作为抵押物,于××年××月××日在我们面前分别签署了《承诺书》、预售房屋登记《授权委托书》、办理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借款中请人所填《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中的担保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印鉴属实。
   
    3.抵押物的保险符合《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担保细则》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借款申请人李海山先生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备,基本符合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且初步申贷手续已履行完毕,具备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借款中请人李海山先生向贵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并由贵行办理申请抵押贷款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共三页,其后之附件均为本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相关法律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无异。

    宋正发律师(签名)
    
    ××年××月××日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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