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日起,共有房产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只登记夫或妻一方名下的,不再视作夫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
本报讯(记者黄凌艳)日前从桂林市房产局获悉,我市制定了《共有房屋权属登记实施方案》,实行“共有房屋,共同登记”制度,具体实施期限将以10月1日为界。
根据《物权法》和《房屋登记方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我市出台的《共有房屋权属登记实施方案》规定:共有房屋,要求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将共有情况记载,并颁发共有的产权证。房产部门不再审核登记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对记载为夫或妻一方名下的房屋,不再视作夫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今后处分或抵押房产不再要求双方到场签字。
新的登记办法特设立了一年的过渡期。即:对2008年10月1日以前,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在2009年9月30日以前,可申请增加共有人,换发新的房产证。凡2008年10月1日以前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在2009年10月1日前进行处分或抵押的,仍按原登记办法执行,须配偶双方同时到场方可提出申请;2009年10月1日后,所有证载所有权人均可直接凭证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及他项权利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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