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过程中经常遇到的诉讼时效问题
今天几个律师朋友在一起谈论了从9.1新实行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话题,在我们遇到的民事诉讼纠纷中,常常有当事人因过诉讼时效而其主张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所以,作为律师有必要在此谈谈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也就是说,你有一个权利主张(主要是债权请求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提出,否则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话你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被驳回诉讼请求。所以,诉讼时效问题在审判案件中很常见的。我就从诉讼时效的效力性质,适用范围、种类以及起算等几个方面谈一下,希望对我们普通百姓在民事诉讼中有所帮助:
一、诉讼时效的效力性质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权利人即丧失实体胜诉权,即该权利丧失了法律的保护,由法律权利变成了一个自然权利。但是, 1、权利人并不丧失起诉权;权利人仍可起诉的,法院也应予受理。 2、法院在审理中债务人没有对债权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对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予审查,也不予阐明诉讼时效。 3、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经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已经过的,应判决(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4、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仍可以接受,对此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具体来说就是它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是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但除外情形:对于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以上权利受侵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诉讼时效: (1)1年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期限为一年。但因产品质量出现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2)3年的,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期限三年。 (3)4年的,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20年期间一般不认为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诉权的最长保护期限,其起算点与其他时效也不一样,且不得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
原则上,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在我们的日常民事诉讼中,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值得我们大家的高度关注: 1、有明确具体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限期满之日起算。注意《民法通则》第154条确立的具体计算规则,即期满之日虽为起算日,但并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以期满之日的次日为该期间的第一天。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与对方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之日起算; 3、人身伤害中,当时即发生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伤势为当时未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按照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 5、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总之,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问题经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所以在处理这类问题上要注意,在遵守国家在诉讼时效问题制度立法的基础上,同时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好正常的民事关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作出公正,公平,合理的处理,最终达到让以方当事人满意的目的。同时。我们作为债权人也应积极提出自己的债权主张。[桂林律师-宋正发-企业法律顾问-广西律师].922492620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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