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线19人| 本站首页 | 本站专题 | 图片新闻 | 业务范围 | 我的博客 | 法律咨询
| 律所介绍 | 律师介绍 | 业务知识 | 成功案例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书 | 诉讼指南 | 热点透视 | 个人随笔 | 收费标准 |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之技巧、方法和注意事项
  发表日期:2008年9月26日    本文共浏览9179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字体颜色:    【桂林律师网-桂林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联系:桂林律师宋正发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之技巧、方法和注意事项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为申诉、控告。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也有所不同。包括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和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依法与犯罪嫌疑人会面并交谈,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或者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涉嫌犯罪的意见和理由,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法律咨询,并为代理申诉、控告并申请取保候审做好准备而进行的参与刑事诉讼的活动。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因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采取强制措施种类的不同又分为三种情况:(1) 会见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除外)。这种会见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径直会见犯罪嫌疑人。(2)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3)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批准。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 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这里不仅指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并且也包括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侦查机关已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也就是向侦查机关了解清楚为什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 2)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了侦查机关认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关情况。(3) 了解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及已被羁押的期限。(4)了解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刑讯逼供、骗供、 诱供和变相拘禁等违法行为。 依据会见时所了解的内容,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 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实体法问题、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问题等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代为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骗供、诱供和变相拘禁等),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如认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 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请要求解除或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二、侦查阶段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最早阶段。在侦查阶段,律师依法接受委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后,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的第一次会见,因为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限制过多,好多律师一般认为不是太重要,因此随便对之。其实,侦查阶段的第一次会见非常重要,把握好第一次会见对于一个刑事律师来说尤为重要。笔者下就根据自己的执业经历,谈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之技巧。

  首先,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要以情为上,以法辅之● 桂林律师网-宋正发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 2008-9-26

  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均是第一次犯罪,都是第一次被关押在看守所里,对于这样一个陌生而又特殊的环境,犯罪嫌疑人的精神恐惧和心理压力均非常的大,这种情形下,他们更多疑,也更需要友好的关怀。同时,因为已经被侦查人员就案情进行过多次的提审,在心理上对法言法语具有一定的敌意。因此,律师在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要以情为上,在犯罪嫌疑人见到自己第一面的时候,脸上要保持露出友善的微笑,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拍拍他的肩膀或与他握握手,多说些关心犯罪嫌疑人的话,除了必要的程序外,尽量少说法律术语。这不仅能对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有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可以在心理上给犯罪嫌疑人一种关爱,这对于律师以后的辩护工作非常重要。

  其次,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要少问敏感案情,粗略了解即可

  在我国法律规定上和司法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一般均有侦查人员陪同监督,在一定角度上来说,侦查人员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敌人。在有敌人在场的时候,很多敏感的案情犯罪嫌疑人是不敢也不能随便说的,否则,不仅会置犯罪嫌疑人尴尬境地,同时也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对你律师素质的怀疑。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要少问敏感案情,粗略了解即可。如果案情非常特殊,有些敏感案情必须在第一次会见中了解,可不受此限制。

  其三,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要注意自己与在场侦查人员的言谈举止

  很多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经常会当作犯罪嫌疑人的面与在场的侦查人员有说有笑,这是个非常不好的做法。如上所说,犯罪嫌疑人此时一般很多疑,而且对侦查人员普遍充满敌意或警惕心,如果他看见为自己辩护的律师和审问自己的侦查人员竟然像个无话不谈的哥们那样有说有笑,那在心理自然也就会对律师有种不信任和警惕心,从而对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阻碍。所以,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要注意自己与在场侦查人员的言谈举止,切末超出足以让犯罪嫌疑人产生不信任感的限度。

  当然,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还有很多技巧,但是,笔者以为,以上三方面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又是在法学书本上所学不到的,因此特作此文谈谈,以供交流探讨。另外,针对侦察阶段的独特性,结合本人的实际辩护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也应当特别加以注意:● 桂林律师网-宋正发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 2008-9-26

  1、不能自然不自然地代替警察的角色。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其中一个最为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到底因为什么被抓,也就是说所涉嫌犯罪的真实过程和详细的情节。然而所有这些不但是律师要了解的,更是公安机关要了解的。然而由于公安机关与律师的不同角色,以及各自的任务和目的不同,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事实过程时,一旦发现有些地方不合逻辑,或者感觉到他可能没有说实话,律师是不应当立即给与戳穿的,更不能强行逼问。如果立即戳穿或者强行逼问,就将自己变成了警察了(当然并不是说要帮助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实情)。对于这些人对律师作出的可能不实的回答,律师最好是暂时留在心中。待以后适当的机会再行更正,或者更加细致的了解。

  2、除了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外,一定要明确的告知其家里人对他是多么的关心。有些犯罪嫌疑人犯罪确属偶然,平时绝对是个好公民。比如因为邻里纠纷,两家打在一起,结果一方不小心将对方打伤以致自己犯罪。这样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会非常的后悔,本来他是个安份守己之人,就因为一时的冲动犯了罪。此时的他非常希望自己的家里不要忘记了自己,非常希望家里人能够关心自己,能够为自己的恢复自由四处奔波。因此,告知其家里人的现状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最大的鼓励和支持。

  3、要通过法律咨询的形式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之罪有个正确的了解,同时要让他能够树立正确的辩护观念。警察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未必都能做到公正,也未必都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审讯,刑讯逼供,诱供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对于孤立无援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该如何应对警方的审讯,该如何为自己辩解,尤其是如何为自己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辩解是非常重要和急需的。什么情况下的审讯笔录可以签字,什么样的审讯笔录不能签字,律师一定好明确告知。这样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前途非常重要。然而本人却发现很多律师忽略了这一点。

  4、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当警方采取了非法审讯时要及时通知律师,律师有权对违法审讯进行控告。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要严格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也许犯罪嫌疑人心存疑虑,担心一旦告知律师后,警方变本加厉,但律师一定要给犯罪嫌疑人充足的勇气。否则,一旦木已成舟,生米做成熟饭。在后悔一切都晚了。

  三、审查起诉阶段是指检察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在决定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前的准备阶段为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审查最终也可能因为某些问题而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已经基本定性,事实也“基本”清楚了。但是,决不是说就彻底清楚了。有些犯罪嫌疑人出于种种原因在公安机关审讯阶段可能隐瞒了自己的某些不利情节,也可能为了得到宽大处理而过多的虚构了一些情节。在他已经签了字的口供里也许都是真实的意思,但也决不排除由于受到警察非法审讯而产生的虚假供述。同时也完全有可能由于自己不知道哪些方面对自己有利,而忽视了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此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进一步的核实案件的事实,如果发现有些地方不合乎逻辑,甚至感觉不是事实,一定要请犯罪嫌疑人给与解释(当然对于有些问题可能永远不需要解释的,就一定不要让他解释,以免产生不利的结果)。这样才能在今后的辩护中有的放矢。

  2、要告诉犯罪嫌疑人如果受到了警察的非法审讯一定要向检察机关反映,从而最终确定口供是否合法

  3、如果犯罪嫌疑人了解其他人的一些犯罪情况,一定要向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对此,在侦查预审阶段也是应当告知犯罪嫌人的,但由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在刚刚被抓后还不能认识到自己犯罪的严重性,还存在侥幸心理,如果此时就动员他举报别人的犯罪,他可能不容易接受,同时为了避免警察求功心切,在接到犯罪嫌疑人的举报后不能将此功劳记在犯罪嫌疑人的头上,而是记在自己的头上,因此完全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揭发检举,此时,有了检察机关的参与,对于立功表现的最终成立是很有利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通过侦查如果发现举报属实,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被从轻处罚甚者更优待处理。
● 桂林律师网-宋正发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 2008-9-26


责任编辑:szf2008

桂林律师宋正发提示:热点文章,来源网络,向原作者表示感谢!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之,我们马上删除,在此深表歉意】

上一篇: 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下一篇: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问题

 · 桂林律师网★宋正发专业律师个人介绍
 · 桂林律师网★宋正发专业律师联系方式
 · 桂林律师网★宋正发律师企业工作经历
 · 桂林律师网★宋正发律师法律执业之路
 · 桂林律师网★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介绍
 
 · 桂林律师宋正发的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
 · 桂林律师宋正发的个人介绍
 · 桂林律师宋正发联系方式
 · 公安部身份证查询系统
 · 打官司广西律师费和法院受理费计算器
 
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之技巧、方法和注…

本网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追债律师 广西优秀律师事务所 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 桂林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桂林市律师 桂林市律师事务所 桂林法律网 桂林律师网 大牌律师 知名律师 著名律师 权威律师 有名律师 好律师 刑辩专家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劳动律师 公司事务律师 法律顾问 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 桂林市律师协会 桂林律师业务范围 经济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房屋产权纠纷 债权债务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 自诉代理 刑事赔偿 山林土地纠纷 合伙经营纠纷 常年法律顾问 财产继承纠纷 损害赔偿纠纷 代写法律文书 征地补偿纠纷 工程建设纠纷 法律咨询服务 婚姻家庭纠纷 行政处罚纠纷 国家赔偿 法律服务
Copyright 2008-2023 © Guilinlawyer All Rights Reserved
桂林律师网-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桂林刑辩律师宋正发 © 版权所有
地址:桂林市临桂区鲁山路59号麒麟湾畔2-1-501  邮编:541100
ICP备:桂ICP备08101286号 桂公网安备:45030502000003号
微信号码:guilinlawyer   电话咨询:0773-3559988
    QQ咨询: 78369495(暂停QQ,请添加微信号进行咨询)
| 关于我们 | 资料索引 | 文章全览 | 网站地图 | 联系方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