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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本和案例
  发表日期:2008年10月30日    本文共浏览6893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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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 桂林律师_法律顾问_宋正发律师 ● 2008-10-30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刘某,男,19781027日生,汉族,水果批发零售小商贩,住××市××区××路××号。

代理人宋正发,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廖某,男,19715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某市第四无线电厂工人,住××市××区××路××号。

诉讼请求

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54154.40元。

事实和理由

2008613日早上830,原告人从三里店骑三轮车去屏风批发市场,途经育才路口时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多次故意挡住前方去路,原告人多次鸣笛示意让路,苗某均置之不理。双方遂发生纠纷。苗某电话邀约被告人廖某,共同殴打原告人,其中,廖某用铁链砸中原告人头部和胸部,致原告人硬脑膜外出血,多根肋骨骨折,下肢残疾。经某市法医学会鉴定,伤害程度为轻伤。某市法医验伤所鉴定伤残等级为10级。原告人住院抢救26天,出院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11174.40元,差旅费500元。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已由某市××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廖某故意伤害原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原告人医疗费11174.40元,差旅费500元,护理费1220元,营养费1060元,误工费600元,伤残补助费390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54154.40元。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和来源

1.医疗费单据35份;

2.差旅费单据21份;

3.鉴定费单据2份;

4.证人名单(已提交××区人民检察院)。

此致● 桂林律师_法律顾问_宋正发律师 ● 2008-10-30

××市××区人民法院

附:● 桂林律师_法律顾问_宋正发律师 ● 2008-10-30

1)本诉状副本1份,另交检察院1份;

2)赔偿费用计算方法及结果清单1份。

                    具状人:×××

                               
● 桂林律师_法律顾问_宋正发律师 ● 2008-10-30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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