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 桂林律师_法律顾问_宋正发律师 ● 2008-10-30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刘某,男,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水果批发零售小商贩,住××市××区××路××号。
代理人宋正发,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廖某,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某市第四无线电厂工人,住××市××区××路××号。
诉讼请求
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54154.40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6月13日早上8:30,原告人从三里店骑三轮车去屏风批发市场,途经育才路口时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多次故意挡住前方去路,原告人多次鸣笛示意让路,苗某均置之不理。双方遂发生纠纷。苗某电话邀约被告人廖某,共同殴打原告人,其中,廖某用铁链砸中原告人头部和胸部,致原告人硬脑膜外出血,多根肋骨骨折,下肢残疾。经某市法医学会鉴定,伤害程度为轻伤。某市法医验伤所鉴定伤残等级为10级。原告人住院抢救26天,出院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11174.40元,差旅费500元。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已由某市××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告人认为,被告人廖某故意伤害原告人,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原告人医疗费11174.40元,差旅费500元,护理费1220元,营养费1060元,误工费600元,伤残补助费390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54154.40元。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和来源
1.医疗费单据35份;
2.差旅费单据21份;
3.鉴定费单据2份;
4.证人名单(已提交××区人民检察院)。
此致● 桂林律师_法律顾问_宋正发律师 ● 2008-10-30
××市××区人民法院
附:● 桂林律师_法律顾问_宋正发律师 ● 2008-10-30
(1)本诉状副本1份,另交检察院1份;
(2)赔偿费用计算方法及结果清单1份。
具状人:×××
年 月 日 ● 桂林律师_法律顾问_宋正发律师 ● 200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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