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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致伤认定为工伤的行政复议
  发表日期:2009年3月29日    本文共浏览6838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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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致伤认定为工伤的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某橡胶集团广西分公司,住址某某市某某区逸峰路19号,电话:0773-5803***

负责人:薛定文(化名,下同),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址:某某市五美路。

申请人于2007822日签收《关于认定郭敬明(化名,下同)为因工负伤的通知》(市劳社伤认字【2007某某某号,以下简称通知),申请人认为《通知》认定郭敬明因工负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特向某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

请求撤销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劳社伤认字【2007某某某号文认定郭敬明构成工伤的认定。

事实及理由:

《通知》以郭敬明于2006923日凌晨240分左右,在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途径某某市象山区香江饭店附近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为由认定郭敬明构成工伤

一、申请人认为该认定事实不清:

1郭敬明在受伤后向申请人反映其受伤原因是其在家中下楼梯时不小心摔伤所致,且事后郭敬明的主管领导曾三次前往其家中和医院探望他,他始终表述是下楼摔伤所致,从未说过是在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所致。但在2007120,即摔伤发生后四个月,又突然改口说其伤是923凌晨骑摩托车回家时摔伤的。对于一个简单的事实,郭敬明为什么前后叙述不一?

2郭敬明称,当时搭乘郭敬明摩托的同事邓开山可为其作证。邓开山开始是按照郭敬明已写好的材料签名,为郭敬明作证,自然其叙述的“事实”与郭敬明一模一样。但后来,邓开山又改口说郭敬明是骑摩托车在南门桥丹桂大酒店与他人摩托车相撞,且事发后也未通知交警前来。邓开山如果真与郭敬明同行,对于一个简单的事实,为何前后叙述不一?

综上两个方面,事实方面便形成如下疑点:1郭敬明为何在摔伤后一直坚称是下楼摔伤,而后面又说骑摩托车摔伤,前后叙述为何不一?2郭敬明在改口后,为什么要事先写好证明材料让邓开山签字?3邓开山为何前后叙述的内容也不一致?

基于上述当事人及“证人”的反常表现,完全可能是郭敬明根本就不是骑摩托车摔伤,邓开山也根本未与郭敬明同行。所以,他们叙述才会前后不一,相互矛盾,撒谎总会穿邦!但被申请人对这一重大事实却未予充分重视,也未进行分析和排除这些疑点,仅凭郭敬明与邓开山的叙述便认定郭敬明系骑摩托车在香江饭店摔伤。

二、申请人认为该认定证据不足:

1 郭敬明、邓开山的证词前后矛盾,不具有证据应该具有的排他性、合理性,不能采信。

2 据称,郭敬明当时通知了交警(这又与邓开山所说的不一致),交警是否作出了事故认定?此一事实,申请人未看过这方面的证据,无从发表质证意见,请桂林市人民政府查证。

此致

某某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某橡胶集团广西分公司

                            20071018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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