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
协议人:丁**,男,汉族,家住**************,1979年12月20日生。
协议人:蒋**,女,汉族,家庭住址同上,1981年09月05日生。
双方于2006年8月30日在桂林市秀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名丁某某,现年1岁。双方现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丁**与蒋**自愿离婚。
二、女儿丁某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抚养费500元(若因生活水平提高等因素,造成抚养费用的提高,再由双方重新协商),在每月15日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由女方所有。
四、男方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2万元,此费用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五、男方每月有两天探望女儿的时间,具体时间可提前与女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居民身份证号: 居民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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