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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
  发表日期:2009年4月28日    本文共浏览16256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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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书

 

申请人临桂县临桂镇谭子下村。

法定代表人****,村长。

委托代理人宋正发,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桂县临桂镇谭子上村。

法定代表人***,村长。

请求事项:

一、要求将座落在双树底(地名)处的36.7亩争议水田确权归我申请人集体所有;

二、责令被申请人将该36.7亩水田如数退还我申请人集体管理使用。

事实与理由:

我申请人集体在“四固定”之后,总共拥有水田3780亩,其中有面积约为36.7亩的水田座落在双树底(地名)处(具体的四至界线详见附图)。该36.7亩水田,与本村集体所有的其他水田一样,在“四固定”的前后均一直由我申请人集体管理经营。

1968年年底,当时的二塘大队为照顾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借口被申请人田少,要求我申请人将座落在双树底的36.7亩水田借给被上诉人耕种,我申请人当时强调本集体也是人多田少,不同意借,但二塘大队反复做我申请人的思想工作,说这些水田只是划给被申请人耕种罢,田还是我申请人集体的,并说如果我申请人以后实在是人多田少了,再将这些水田还给我申请人耕种。在当时那种历史背景下,我申请人被迫同意将这36.7亩水田借给被申请人耕种。1984年底,在完善生产责任制当中,我申请人曾要求收回被申请人借种的该36.7亩水田归还本集体耕种,但临桂镇政府强调县政府要求维持原状,而不同意我申请人当时就收回这36.7亩水田。此后,我申请人曾多次自行找被申请人协商,但被申请人始终以政府不要求归还而不同意将此水田退还我申请人。

我申请人认为,我申请人借给被申请人耕种的该36.7亩水田,是已经“四固定”确权归我申请人集体所有的土地,不管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还是根据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这36.7亩水田都应该归我申请人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理由平调给其他农民集体。现该36.7亩水田长期都由被申请人耕种而不归还我申请人集体,无异于是将我申请人集体所有的土地无偿平调给被申请人。再说,该水田现已划为国家征用土地的范围,被申请人也无法再继续耕种此水田。

为此,我申请人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请求将该争议水田确权归我申请人集体所有,并责令被申请人将该争议水田退还我申请人管理使用。

此致

临桂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临桂县临桂镇谭子下村

200938

 

附相关证据18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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