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契约书
立约人:
石日美(化名,下同,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男,77岁,汉族,广西临桂县人,桂林市无线电厂退休职工,现住临桂县五通镇,系立约人石福鸠、石赳赳之父。
王临河,女,73岁,汉族,广西临桂县人,农民,现住临桂县五通镇,系立约人石福鸠、石赳赳之母。
石福鸠,男,52岁,汉族,干部,广西临桂县人,现住桂林市中山中路36号,系石日美、王临河之长子。
石赳赳,男,38岁,汉族,广西临桂县人,城镇居民,现住临桂县五通镇,系石日美、王临河之次子。
证人:
石浩然,男,71岁,汉族,广西临桂县人,农民,现住临桂县五通镇,系石福鸠、石赳赳之族内叔公。
石婷美,男,52岁,汉族,广西临桂县人,农民,现住临桂县五通镇,系石福鸠、石赳赳之族内叔公。
石日美、王临河夫妇拥有祖传房屋一座及围墙园一个(内有灰房一间),另长子石福鸠个人出资于2005年又以母亲王临河名义新建房屋一座。而石福鸠、石赳赳兄弟俩也已先后于1982年、1990年分别成家、独立生活,但至今未对房产田地作过明确析分,现从有利于父母赡养和兄弟和睦团结及避免将来子孙后代为财产权属产生纷争等方面考虑,石福鸠、石赳赳兄弟俩在征得父母石日美、王临河同意及有石浩然、石婷美等四证人作证的情况下,拟对现有房产田地作一次析分,并协商达成如下房产分割及父母赡养契约:
一、 房产析分
石福鸠个人出资于2005年以母亲王临河名义所新建的房屋一座归石福鸠所有,如石赳赳需要借用,须征得石福鸠同意,且在石福鸠需要时应及时腾空退还。
父母石日美、王临河所有的祖传老屋一座归石赳赳所有,但石赳赳应补偿石福鸠现金人民币共880元。
老房屋后门的围墙园(含灰房)以该后门左边门框直对正西方划分为两块,南面一块(含灰房)归石福鸠所有;北面一块(含原建厕所及地下沼气池)归石赳赳所有,但双方所得的园地均应沿老房所原有的后墙留出四尺宽、与该老房北面巷子相通的共同通道,以便双方出入通行。通道大门共同管理。
二、 其他财产的析分
石福鸠、石赳赳各自结婚时购置的家具财物归各自所有。
村民小组(即生产队)在落实生产责任制当中所分给的农田,仍按集体当时的分配方案确定使用权,即当时集体分配给谁,现该农田则仍归谁,但其中王临河分得的农田归石福鸠管理。石福鸠、石赳赳各自所得农田的田块及面积见附后《集体农田分配一览表》。
石福鸠一家(含母亲王临河)所分得的部分农田共为5块,共计面积为3.77亩(详见附后《集体农田分配一览表》),现由石赳赳统一租种,但石赳赳每年应向母亲王临河提供600斤稻谷的口粮,其中头、二禾稻谷各300斤。今后,如石福鸠需自行管理使用,石赳赳应退还石福鸠。
三、 父母赡养
父亲石日美随次子石赳赳生活,由石赳赳负责照顾衣、食、住、行和平常的看病就医。
母亲王临河随石福鸠生活,由石福鸠负担衣、食、住、行和平常看病就医费用,但石赳赳应为母亲王临河提供必要的劳务帮助。
石日美、王临河百年之时,由石福鸠和石赳赳兄弟俩共同负责、费用均担。石日美、王临河所遗财物由石福鸠、石赳赳共同继承。
以上契约、各立约人均完全同意,并有证人在场,今后各自分居单过、永无争执。
立约人:
证人:
契约书写人:
农历二〇〇八年正月二十日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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