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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收案立案制度
  发表日期:2009年5月12日    本文共浏览10123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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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

收立案制度

 

一、事务所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二、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二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由承办律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合伙人审批,然后到财务处缴纳代理费。内勤根据合伙人审批并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后,立案登记 、发放公函。《立案审批表》和《委托代理合同》交由内勤保管。

三、委托人申请减、免、缓交代理费或者协议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本所的《案件收立案制度》规定的条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由委托人填写减、免、缓缴代理费的申请理由,再由承办律师签署意见,报合伙人审批,承办律师凭审批手续,到内勤处办理立案登记、发放公函。

四、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受指派律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合伙人审批后,到内勤处办理立案登记、发放公函。

五、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经合伙人同意后,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并填写退费收据单,经合伙人审批后随原票据原件,到财务办理退费手续。案件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有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5-12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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