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
重大案件代理制度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5-12
为规范律师执业活动,加强本所律师执业的管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律师在承办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律师必须向合伙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代理或辩护,并应将有关材料呈报桂林市司法局律师业务工作指导小组审查备案或审批:
(1) 拟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 群体性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包括集团诉讼案件);
(3) 重大疑难案件;
(4) 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要求的其他案件。
二、案件的呈报程序:
(1) 拟承办该案件的律师向合伙人递交请示报告,报告应阐明基本案情、法律依据以及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
(2) 经审核后认为可以代理的,由合伙人组织律师集体讨论,形成书面意见或报告后向市司法局进行汇报;
(3) 对于拟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应提交起诉书及辩护词(或辩护提纲)、阅卷笔录,其他案件应提交起诉状、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法律依据;
(4) 上述材料应报送桂林市司法局律师业务工作指导小组审查备案或批准。
三、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注重处理好与当事人、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引导当事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避免矛盾的发生或进一步恶化,通过自己的工作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在代理过程中如发现当事人有过激行为或想法时,应及时进行劝导,并言明其中利害关系和后果。对不听劝阻,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合伙人进行汇报,对于确实有必要终止代理的,报合伙人同意后,终止该委托代理关系,同时向桂林市司法局汇报。
五、本制度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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