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察阶段律师会见的步骤、内容和注意事项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6-15
宋正发律师大多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刑事辩护也是宋正发律师的业务专长所在。结合多年来的实际工作经验,下面就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步骤、内容和应当注意的事项,谈谈自己的看法:
1、首先律师应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自我介绍(注意:话语一定要温和,千万不要像公安人员一样以审问的口吻来说话),与此同时,要征询其是否同意其家属聘请本人担任他的律师,若同意则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按手印进行确认。
2、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和讲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使犯罪嫌疑人明白并理解侦察阶段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做什么工作、达到什么目的,这样做同时也可以提醒在场的公安侦察人员,以防止他们在后面借故制止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特别是不准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中涉及案件情况。
3、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其本人的身份情况(如出生年月、籍贯、工作单位,健康情况)及本案的诉讼程序,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诸如何时被刑拘、何时被逮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是否在拘留证和逮捕证上签字,以便律师掌握本案的诉讼进展情况及诉讼程序、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是否超期羁押。
4、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嫌的案件情况,如是否知道自己所涉嫌的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是否参与及怎样参与所涉嫌案件的情况。若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已参与(或实施)了所涉嫌的犯罪的行为,让其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情节,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还有谁参加了、是怎么实施的等等,并说明依据和证据何在。若犯罪嫌疑人不承认参与(实施),则让其说明理由或者依据。
5、征询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需要律师为其代为申诉和控告的事宜;是否有申请取保候审的要求及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
6、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包括解答提出的问题和主动向其讲述交代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申请回避权、申诉权、控告权、查阅补正讯问笔录权)。
注意事项:
在谈话过程中,律师应当顺便制作简易的会见笔录,这样一方面可以对这次会见活动有个客观的交待,另一方面把一些重要的问题记录下来,会见之后可以进行必要的研究或者进一步的调查,为日后的法庭辩护打下好的基础。此外,由于侦察阶段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往往都有侦察人员在场,这对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活动势必造成事实上和心理上的障碍,因此在谈话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愿意讲的问题不要过多追问,可以等以后谈话环境比较宽松时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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