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解书
灵川县人民法院:
2008年11月30日,我单位职工秦大明伙同另外两人盗窃我单位物资,价值两万元。事发后,我单位谅解了秦大明的违法犯罪行为,理由如下:
1、秦大明及其家属深已刻地认识到秦大明的盗窃行为触犯了刑法,将会受到刑事惩罚,同时也深刻地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给我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严重影响。
2、秦大明及其家属除积极退回赃款外,还自愿赔偿由此给我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3、秦大明家住农村,早年丧父,成婚后不久育有一小孩,小孩至今未见过父亲。考虑到秦大明是全家的主要劳动力,如长期关押将会使全家的生活陷入困境,同时也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综上,贵院审理的犯罪嫌疑人秦大明犯盗窃罪,我们恳请贵院对其刑事责任能酌情从宽处理。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7-11
灵川县杨明华家具厂(单位盖章)
200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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