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桂林市明华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穿山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波,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正发,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桂林市安康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鲁山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陶金宝,董事长。
申请事顼:
请求恢复执行七星区人民法院(2006)星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拖欠销售款纠纷一案,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0日作出(2006)星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并未及时履行该判决,申请人于2007年3月13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申请人当时确无履行该判决义务的能力而中止执行,现被申请人已进入宣告破产程序,为维护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恢复对该判决的执行。
此 致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7-11
申请人:桂林市明华物质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波
2009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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