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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的辩护词
  发表日期:2009年7月11日    本文共浏览5088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字体颜色:    【桂林律师网-桂林律师事务所】 【转载请联系:桂林律师宋正发

关于被告人涉嫌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经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某某律师依法担任被告人莫启福(化名,下同)涉嫌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的的辩护人。庭前,本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以及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结合有关法律规定,现向合议庭提供以下法律意见,供参考、采纳:

一、关于某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莫启福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本辩护律师并无异议。

二、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莫启福有以下从轻或减轻的法定和酌定情节,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第一,被告人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了自己在20002242330分左右,在平乐县汽车站进行抢劫的事实。虽然该犯罪事实与被告人涉嫌涉抢劫被害人杨某生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到案后,能主动供述了自己在平乐县汽车站抢劫事实的同时,还向司法机关揭发了同案犯莫廖生的共同犯罪事实,并在司法机关抓捕莫廖生时提供了重要的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莫到案后,能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莫启福虽然构成了抢劫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且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但被告人莫启福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具有立功和自首情节,依法应给予被告人莫启福从轻处罚,希望法庭能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能给予充分考虑并予采纳。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7-11

                             辩护人:某某某律师

                             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624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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