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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谈恋爱借钱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代理词
  发表日期:2009年7月29日    本文共浏览12270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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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谈恋爱借钱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代理词

代理词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7-29 

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吕晓明(涉及个人隐私,本文的名字均未化名,下同)的委托,指派某某某律师在吕晓明诉何天谷(化名,下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任原告吕晓明的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在法庭调查中,通过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法庭归纳以下争议焦点:

(一)被告何天谷与原告吕晓明是否有债务关系?要是有的话,具体债务数额是多少?

被告何天谷与原告的儿子(本案第三人)谈恋爱,从20037月到20043月,被告打电话给原告,以买房调动工作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4万多元(包括原一审中查明的调动工作被告借的8000元)。其中,2003723日原告将借款2万元存入被告的银行卡中(证据2),2004320日被告持原告的工行牡丹灵通卡到工商银行签原告吕晓明的姓名取款8500元(证据3)。上述证据被告方无异议。之后,双方于200489日进行借款确认、结算,被告写下借原告款4万元借条一张。

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不但认识原告吕晓明,也明知这是借原告吕晓明的钱。被告对原告负有债务,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借贷数额4万元事实清楚、合法有效。

(二)第三人与被告是否有债务?

被告方向法庭提供的被告代理律师向原告做的调查笔录及同步录音。该录音表明:

1是在原告吕晓明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

2录音内容与调查笔录不一致,原告在录音中讲了以下几点:

A、被告借了原告4万元;

B、借款后补的借条;

C、被告写了两张借条;

D、被告还的是郓城保(第三人)的钱。

律师调查笔录不客观全面,歪曲了录音内容。

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录音材料A 。该录音表明:

1 被告私自录制的;

2 录音内容与原告无关;

3 被告何天谷与郓城保(第三人)在感情上有纠葛,经济上有纠纷,录音中327秒,“被告何天谷:那我和你讲清楚了以后,这一年多了,我还找过你没有?还用过你的钱没有?”

4 被告何天谷承认花了第三人的钱,都还了。在录音346秒,“被告何天谷:对啊!以前花你的钱,都还给你了,那还怎么样了?跟你拖了那么多年,讲得难听点,我的青春损失费都不止这点。”(证实被告对第三人负有债务)

5 被告还钱是在双方分手后(证实被告还的钱是欠第三人的)。

被告向法庭提供的录音资料B盘(20063月,被告何天谷及其姐夫、朋友等人与第三人的录音)该录音表明:

1 该录音是被告私自录制的;

2 原告并不在该录音谈话中,与原告无关;

3 录音内容上反映了被告与第三人存在感情纠葛和经济纠纷;

4 该录音中表明,在第三人离开茶庄后,(从1小时858秒后)被告方商量如何向法庭撒谎,以及承认了被告借第三人的条子撕了,借原告的未撕,清楚的表明有两张借条,被告对第三人负有债务。(与原告在被告律师提供的原告在诊所录音是一致的)

    上述被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证实,被告与第三人有经济纠纷并对第三人负有债务。    

(三)被告对归还34000元的定性。

通过对第二个争议焦点的举证、质证,已经很清楚地表明,第三人与被告在感情上有纠葛,经济上有纠纷,被告对第三人负有债务,双方在分手后,被告承认都还清欠了第三人的钱,这34000元还的是欠第三人的钱。

综合本案,被告以不认识原告、受威胁写下借条、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第三人索要分手费不受法律保护、还的钱是还给原告的等进行抗辩其理由互相矛盾,无任何证据证实还了借款给原告。

相反,原告提供的证据3,证实被告在主、客观上都非常清楚是借原告的钱,与被告写下借原告钱的借条是一致的。以及原告的陈述、被告的录音资料清楚的表明被告还给第三人的钱是被告与第三人的纠纷与原告无关。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至今未归还一分钱给原告。被告的抗辩理由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某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三日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7-29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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