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2009年6月30日,甲方通过熟人找到乙方,要求乙方帮其小孩向相关院校索要大学录取通知书,乙方支付相关费用人民币伍万元,乙方收费后随即向相关院校联系入学事宜,为此,乙方花费了交通费、住宿费和招待费等共计人民币贰万元,由于甲方小孩不具备学校规定的入学条件,乙方无能力获得相关院校的大学录取通知书,乙方于2009年8月18日将剩余的叁万元费用退还给了甲方。
现就开支的两万元费用的退赔问题,甲乙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自愿补偿甲方15000元的费用。
二、甲方自行承担5000元的费用。
三、本协议签字后,乙方当着证明人向甲方支付现金人民币15000元,甲方清点确认并出具付款收条后,乙方即时起就此事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四、乙方付款后,甲方保证不再提起任何与此事相关的诉讼或仲裁,以后也不再就此事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乙方或乙方的家人朋友提出任何要求,更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纠缠。
五、甲方若违反上述第四条的约定,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六、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之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内容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证明人留存一份。三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付款收条原件由乙方收取,复印件留存证明人处。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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