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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协议民事起诉状
  发表日期:2009年10月20日    本文共浏览13015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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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廖某秀,女,汉族,19790709日出生,家住广西兴安县灵田乡某某村29号,身份证号码45232019790709****,联系电话:1361783****

被告李某琼,女,汉族,家住广西永福县某某路6号,联系电话:1367732****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协议,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

2、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000元;

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6420,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双方经友好协商签定了被告将某某路6号整栋房屋出租给原告的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租用时间自200651起至201251止,租金前三年为每年18000元,后三年为每年18800元,并约定租金按季交付。合同生效后,双方均按租赁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双方合作至20097月初,这时原告按约去被告处交纳房租,但遭到被告的拒收,被告声称不再将房屋出租给原告,并要求原告搬离。因为合同还没有到期,并且原告招收的暑期班学生正在招生和培训学习中,另外,一时也没有什么地方可搬迁,还有就是培训教学计划会被中断,教学进度会被全部打乱,已经交费的学生家长肯定会有意见,说不定会有家长要求赔偿,所以原告不同意搬离。

针对原告不搬离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协议的做法,被告进一步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来阻止原告的正常办学,比如在一楼门口直接拒绝送学生来的家长进门,或到四楼教室里大吵大闹干扰正常的教学工作,或在四楼门口对家长讲这里的学校不开了等等。被告的种种违约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今年暑期招生数量只有去年的一半不到,去年暑期招生517人,今年暑期招生只有200人,并且对已经收费开学的学生,现在也无法进行培训教学,不得不停学,退赔部分学生家长的费用。

谚语中有“契约必须遵守”的说法,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也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也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现在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协议

被告阻止原告履行协议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今年招生及其他损失合计人民币20000.00元,现请求被告进行赔偿。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起诉状副本一份及证据       份。●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10-20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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