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谅解书
2008年7月2日15时40分,俸某红驾驶经加装机械动力的人力三轮车,载胡某天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桂林市叠彩区某路口时,在踩刹车向左打方向盘的过程中,造成胡某天从车上摔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俸某红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
在经过法院的调解之后,俸某红及其家属愿意支付10万元的损害赔偿,现俸某红家属已经支付了现金3万元,其余赔偿款因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我们同意其按每年5000元支付,直至付清为止。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俸某红的过失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因此恳请人民法院对俸某红的刑事责任从轻或减轻判处。
此致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10-20
谅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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