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诉讼第三人申请书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10-20
申请人何某斌,男,汉族,家住广西阳朔县金宝乡某某村,联系电话:1397736****。
被申请人秦某明,男,家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县某某镇,身份证号码45032219701202****,广西贵港某有限公司桂林办事处业务员,联系电话:1397758**88。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追加被申请人为原告廖某付诉申请人何某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第三人。
申请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5月12日被诉讼到阳朔县人民法院,称申请人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人订购的产品是从广西贵港某有限公司桂林办事处业务员秦某明手上订购的,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秦某明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追加秦某明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批准!
此致
阳朔县人民法院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09-10-20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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