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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获得缓刑的经典辩护词
  发表日期:2010年2月5日    本文共浏览9161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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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获得缓刑的经典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家属的委托及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某某某律师出庭担任被告人李■■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今天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某某市某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某检刑诉【2009***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的卷宗材料,并且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辩护人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构成抢夺罪的指控定罪没有异议。鉴于被告人李■■有以下法定以及酌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被告人李■■从轻或者减轻判决。

第一、被告人李■■抢夺财物后,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其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宽大处理,在其家人的要求下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同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进一步证明其具有真诚悔罪的表现。

第二、被告人李■■投案自首后一直都是认罪、悔罪态度也较好。今天在法庭上,被告人诚恳的交代、自愿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大家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被告人积极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在其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家属积极筹款,对受害人进行赔偿退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这也说明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小,应当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第四、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从未有过犯罪记录,此次尚属初犯,同时,被告人这次失足走向犯罪是受其湖南老乡的唆使,同时又是其湖南老乡提供犯罪工具的情况下,于是犯下了令他后悔莫及的错误。被告人李■■走上犯罪道路,是受其老乡唆使,只是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多次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并不算大。现在被告人经过看守所关押管教的生活,早已幡然悔悟,痛悔不已,并且写下了一份感人肺腑的悔过书,而且还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再用自己的双手诚恳劳动来养活自己和家人,再也不触犯法律。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条改过自新的出路。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李■■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审判长!谢谢人民陪审员!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2010-2-5

辩护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

律师:某某某

20091211

(注:本案法院认定抢夺数额较大,辩护获得法院的采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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