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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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方自愿将位于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樟木菜市处私建房屋(整栋房屋共五层,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租与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已确认目前所出租房屋相关产权证未办理的状况,该产权的状况将来不影响本合同租金、违约责任等相应条款的效力。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陆年,自2010年元月1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2015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经双方协商签订,每月租金人民币肆仟叁佰捌拾元(¥4380元),承租方按月交纳,当月10日前交纳当月租金。
2010年元月1日前交押金陆仟元。租金价格每两年由双方依据当地路段房租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双方确定为增加原定租金的10%。
第四条、出租方责任
1、合同签订后,如期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
2、出租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3、租约到期后,租金另行商议,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优先承租。
4、收取租金后,出具收据给承租方。
第五条、承租方责任
1、租用房屋后,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合法经营,出现任何违法事件,必须自负全责。
2、承租方必须按期交纳房屋租金,不得拖欠租金以外的水电费,凡因此违规造成的损失,后果自负。
3、承租方进行室内装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否则后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4、租赁期内,房屋设施由承租方使用管理,但承租方无权对此进行任何形式抵押、处理。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合同,房屋及附着设施应保证完好。并保持完好撤出,不能破坏性的退场。如有损坏,乙方必须依法进行赔偿,自然损害、折旧除外。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三个月前通知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3、房屋出租给承租方经营使用后,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第七条、因乙方责任中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给甲方损失造成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
2、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
3、欠租金累计达30天。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
6、出现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危及甲方房屋安全。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应当偿付违约金。
2、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按逾期租金每天支付千分之十的滞纳金。逾期叁拾天不交付租金或者乙方单方中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已交押金作为所欠租金补偿金处理,且乙方另行支付合同期内租金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3、出租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如违约应向承租方补偿陆仟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双方中某一方违约和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桂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持贰份。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6
出租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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