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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刑事上诉状
  发表日期:2010年2月9日    本文共浏览20299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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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女,1987113日出生,壮族,身份证号码45030319870113****,大学本科,桂林某公司销售部经理,户籍湖南省长沙市,暂住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26号。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三看守所

上诉人盗窃一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于201012日以(2010)星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上诉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上诉人认为这一判决结果量刑过重,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2010)星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依法减轻上诉人量刑。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

2009121晚上,我们一起共六人被公安机关带去问话,上诉人当时就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带公安人员到宿舍主动交出全部赃款。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同时,被告人盗窃所得的5000元赃款并未挥霍,上诉人已全部交给了公安人员,并已退还被害人。从这一事实来看,盗窃行为并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的损失,那么在量刑上应该考虑这一事实。

二、上诉人系初犯,偶犯,按规定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诉人属于一时失足误入歧途,并非恶贯满盈,以前也无任何犯罪记录,也没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是初犯,偶犯。因此在量刑上应当酌定从轻处罚。

三、上诉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其悔罪表现是非常明确,因此应该酌定减轻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在121日被公安机关带回问话后,就如实地将整个盗窃过程供述,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询问,使公安机关能快速地侦破此案,并且没有任何翻供记录。很显然上诉人的认罪态度是极其良好的,是真诚的,是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法性的。这也充分说明了上诉人是真诚悔悟,具有从新做人的心里决心。

四、上诉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故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

上诉人是一位大学刚刚毕业不到半年的学生,在案发前,没有参与过任何违法活动;犯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从这一行为也可以看出,上诉人是善良的,是一时失足误入歧途的,是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表现出了对这种行为的悔悟。

五、被告人的家人现正积极筹集钱款,愿意向法院交纳罚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再加上有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情节。所以原判量刑过重,因此上诉人认为应该适用缓刑,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9

上诉人: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9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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