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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申诉书
  发表日期:2010年2月18日    本文共浏览11056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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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18

尊敬的各位专家:

现将患者蒋某石在院方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死亡的经过,以及我们所看出的院方过错,向各位专家进行陈述,希望我们的陈述能得到各位专家的充分重视,并能给各位专家在对本案进行鉴定时提供帮助。下面是我们的陈述内容:

蒋某石,亦即本案之患者(下称患者),因颈痛、头晕、头痛先到某人民医院门诊部就诊, 20091018日早上,伴随出现“胸骨后疼痛,烧灼样,有时放射到颈部”(引自院方病历记录,下同),于当天晚上9点左右步行到桂林市某医院(下称院方)门诊部就诊;院方以“1、食道炎,2、颈椎病”将患者收转住院部住院治疗;后院方住院部将患者之病诊断为:“1、反流性食道炎,2、颈椎病”,经静脉注射药物等处理之后,患者病情未见好转,反而出现了难以入睡之症,报告医生后,院方在晚上1130时左右,给患者注射10mg的“安定”药水;大约是20分钟后,患者感到头痛难忍,院方又给患者注射50mg的“杜冷丁”药水,患者始得以入睡;次日早上,患者又告诉院方自己“恶心欲呕,全身不适,上腹部胀闷不适,胸骨后辣痛不适”;中午10时左右,患者再次向院方报告说“症状加剧”,院方仍未引起重视,仍把患者当做普通的反流性食道炎、颈椎病来处理。至11时左右,患者突然出现“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呼吸不规则呈叹息样”,院方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慌忙的对患者实施抢救,在抢救中又将患者的两条肋骨压断,并最终无法将患者抢救过来,于次日中午12时死于院方抢救室。

后经广西医科大学病理教研室《医疗事故病理解剖学检验报告》(下称《检验报告》)认定为:“蒋某石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并心脏破裂、急性心包填塞导致死亡”。          

从以上所述的院方诊治过程和《检验报告》鉴定结论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院方起码存在如下几方面的过错:

一、疾病诊断错误。

1、《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已直接说明院方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存在重大过错。

院方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是:“1、食道炎;2、颈椎病”, 而《检验报告》得出的结论却是:“蒋某石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梗死并心脏破裂、急性心包填塞导致死亡”;该结论已直接说明院方对患者病情的诊断是存在重大过错的。

2、从患者变化的病情过程和院方一成不变的诊治过程,可以看出院方的诊断存在着重大过错。

如上,患者本就是因颈痛、头晕、头痛先到某人民医院门诊部就诊后,再伴随“胸骨后疼痛,烧灼样,有时放射到颈部”,即心胸部位出现明显病症变化,才再到院方医院就诊的;且后来经院方按食道炎、颈椎病进行用药治疗后,患者症状没有丝毫缓解,反而出现头痛难忍,难以入睡,“恶心欲呕,全身不适,上腹部胀闷不适,胸骨后辣痛不适”等与心胸部疾病相关的症状进一步加剧,即与心腔疾病相关的症状已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了变化,向院方昭示患者是身患心脏疾病,并非食道炎、颈椎病;但院方仍没有对患者前后症状的变化情况给予充分的重视,仍继续按食道炎、颈椎病进行治疗,从而耽误了对患者真正疾病的宝贵治疗时间,造成患者真正的疾病没有得到治疗而死亡。可见,从院方一成不变的诊治过程,我们也已可以看出院方的诊断是错误的。

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非是难以诊断的疑难杂症。

二、疾病治疗措施错误。

由于院方没有对患者的病情作出准确的诊断,从而并没有对患者真正的疾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进行治疗,耽误了患者对疾病的治疗,使患者的疾病得以在医生的眼皮底下尽情地发展、恶化,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可见,院方没有针对患者真正病情的治疗措施也是完全错误的。

三、疾病的用药错误。

1、使用了没有针对患者真正疾病的药物存在错误。

2、应予使用的药物没有使用存在错误。

其实,患者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非不治之症,只要诊断正确,只要简单的用药处理就可免于死亡,院方由于诊断错误,没有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用药处理,从而导致严重结果发生,可见院方的该过错是极为致命的严重过错。

3、使用了不应使用的药物存在过错。

据院方的护理记录记载,院方在当天的晚上1130时,注射了10mg镇静药物“安定”,20分钟之后的1150时,违规又为患者注射50mg镇静药物“杜冷丁”,从而使患者的真正病情症状无法得到充分的显现出来,耽误了对病情的充分准确诊断。

四、疾病的抢救措施错误

如上,在患者出现险情的时候,院方仍还没有意识到是患者的心脏发病引起病情恶化,患者患的并非食道炎、颈椎病,从而在进行抢救的时候,也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抢救措施;甚至,在抢救的时候还将患者的肋骨压断,导致肋骨压迫或刺穿心脏,加剧病情。

以上是我们这些不懂医道药理就能看出院方的些微过错,相信通过专业鉴定机构和诸位专家的慧眼,会给我们更全面深刻地指明院方的过错,在此,让我对坚持法律与正义,为此事付出辛勤劳动的各位专家致以崇高的敬意,谢谢各位的辛勤付出!

此致。

                         申诉人: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18

(宋正发律师提示,本案经医疗事故鉴定构成医疗事故!)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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