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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
  发表日期:2010年2月27日    本文共浏览28102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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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黄■明涉嫌滥用职权罪无罪辩护词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27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公诉方指控被告人黄■明(涉及个人隐私,因此,本文中所有名字均为化名)涉嫌滥用职权罪。本辩护人认为,滥用职权罪是指故意犯罪,而被告人黄■明主观上并没有明知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行使职权的行为,更没有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黄■明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具体理由分述如下:

1、黄■明系为一个真实合法有效的抵押贷款行为办理了银行贷款登记,其首先在基本面上没有错。

2、贷款申请人申请的是现房抵押贷款,提交的是现房抵押资料,且资料齐全,黄■明做出可办现房抵押贷款的补审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与客观事实及当事人的申请完全一致,是十分认真恰当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3、众所周知,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内容属商业条款,应由当事人自己把握,银行作为发放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其行使的只能是审查对方的信用和还款能力方面的职责,其要审的只能是可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4、黄■明手上的抵押贷款资料是从抵押贷款组长手上分来的,黄■明当时分管的是抵押贷款登记初审,其并不直接从当事人手中拿资料,因此既然分到了她手上,说明肯定是已经审核过的抵押资料,她不可能像公诉方指控的那样明知当事人申请的抵押贷款已抵押登记,更不可能明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票发票是假的,因为她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接触、看到这些资料,黄■明更不可能在与申请人非亲非故无利可图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将银行款项贷款给当事人,没有任何合情合理的动机与缘由。

5、关于侦查阶段黄■明所做口供的采信问题,刑诉法有明确规定,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不能认定有罪;其次,口供的形成是易受干扰、影响的,也极不稳定,黄■明侦查阶段的口供与庭审中的供述并不相同,本来就应慎重对待,同时又与档案资料等更可靠、稳定的书证明显矛盾,此事应采信档案资料,至少应该是疑罪从无;再次,黄■明的初审行为是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是否有错不取决于黄■明是否认错而取决于按职责规定其是否有错,如黄■明认真履行了职责,即使其自认有错,也属认识错误,在定性上还应认定其是正确的履行了职责。

以上意见供参考●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2-27

 

辩护律师:某某某

某某律师事务所

2009512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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