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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事务所和广西律师会费收缴工作
  发表日期:2010年3月18日    本文共浏览5769 次      作者:桂林律师宋正发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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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广西律师事务所和广西律师
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桂律协[201012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3-18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决定从2010320日起开始收取全区会员(团体会员-广西律师事务所和个人会员-广西律师2009年度会费。现将有关会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收费时间

2010320420

二、收费标准

详见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三、收费方式

律师事务所为单位,统一收取本所团体会费和律师个人会费,通过银行电汇或转账的方式汇入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开户银行:南宁市建行民族大道东支行,账号:45001604653050701557),不接受现金缴款的方式。银行凭单上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有关注意事项

1、缴纳会费的律师范围为20091231前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

2、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领取执业证之日起至20091231止,执业时间不满6个月的(含满6个月),按其执业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的25%缴纳会费,超过6个月而不满24个月的(含满24个月),按其执业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的50%缴纳会费。

3、自治区内转所律师按分段计费的方法缴纳会费。分别先按转出所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在转出所结清转出前会费,再按转入所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在转入所缴纳转入后会费。

4、调出(入)本自治区执业的律师需缴纳调出(入)前(后)的个人会费。不足15天的免缴当月会费,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5、已办理歇业的律师,按月缴纳歇业前会费。不足15天的免缴当月会费,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6、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含个人所),以执业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次月开始按其执业所在地团体会费标准,按月计算缴纳团体会费。

7、确有实际困难需申请减免会费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未获得批准前,仍须按照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缴纳会费。日后获得批准的,已缴纳的会费,抵减下一年度会费。

8、经核实历年多缴纳会费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多缴纳的会费可抵减09年度会费,历年少缴纳的会费需补缴纳。

9、各市律师事务所将《缴纳2009年度会费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在420前交本市律师协会汇总,由本市律师协会汇总后在425前发到广西律师协会电子邮箱。年度考核检查工作时,各市律协需收集本市各所的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及《缴纳2009年会费情况汇总表》原件提交年度考核检查小组工作人员。

10、通知及附件电子版可上广西律师协会网站:www.gxlawyer.com.cn下载。

11、往年类似问题处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联系人:黄宇莹,电话:0771-5870185(兼传真),电子邮箱:hyy103620@163.com

请各市律师协会协助自治区律师协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督促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2、缴纳2009年度会费情况汇总表。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司法  律师  会费  收缴 △ 通知

抄送: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计财装备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秘书处2010316印发

(共印390份)


责任编辑: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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