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3-18
(2005年7月1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2005年9月2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第六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以下简称会费)的收缴与使用,保障我区各级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和行业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员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分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两种。在广西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缴纳个人会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公职律师执业机构缴纳团体会费。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于每年年检注册时缴纳。
第五条 会员名册以年检注册时确认的为准。
第六条 会费缴纳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团体会费标准
1、区直律师事务所每所20000元;其它住所地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每所15000元;
2、住所地在桂林市、柳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每所12000元;
3、住所地在北海市、梧州市、玉林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每所8000元;
4、住所地在贵港市、钦州市、防城港市、来宾市、贺州市、百色市、河池市、崇左市市区范围的律师事务所每所5000元;
5、住所地在各县(县级市)的律师事务所每所1500元;国家级贫困县律师事务所每所800元;
6、公司律师执业机构每家8000元,公职律师执业机构每家1000元。
7、律师事务所在各地开设的分所按分所住所地标准缴纳会费。
(二)个人会费收费标准
1、区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每人1500元;其它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每人1400元;
2、在桂林市、柳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每人1300元;
3、在北海市、梧州市、玉林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每人1200元;
4、在贵港市、防城港市、钦州市、来宾市、河池市、贺州市、百色市、崇左市市区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每人1000元;
5、在全区各县(县级市)执业的律师每人700元;国家贫困县执业的律师每人400元;
6、公司律师每人800元;公职律师每人100元。
7、首次领取执业证的专职律师二年内按其执业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的50%缴纳。
8、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按分所住所地标准缴纳会费。
第七条 团体会费由律师事务所交纳,个人会费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统一收取后同时交纳。
第八条 会费由自治区律师协会统一收取,扣除上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费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再按总数的50%返还下一级律师协会。
第九条 会费收缴一律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十条 会员当年缴纳会费确有困难、向自治区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的,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以减、免、缓交当年会费。
第十一条 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对会员缴纳会费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缴纳会费义务的,自治区律师协会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媒体上通报,停止或部分停止该会员的会员权利,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对其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全区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会费的管理,设立会费帐户,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以及律师协会举办的有关工作会议、业务研讨、经验交流会等;
(二)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三)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信息建设等;
(四)组织开展律师间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编印刊物及业务学习资料;
(六)会员的培训;
(七)律师维权工作;
(八)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九)律师协会执行机构正常办公支出;
(十)律师协会执行机构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十一)会员的奖惩工作;
(十二)其他必要的合理支出。
第十四条 会费的收支纳入广西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接受的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会员赞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全区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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