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配引发孪生兄弟残杀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优秀律师 ● 2010-3-29
孪生兄弟相互残杀
甲、乙、丙、丁、戊是五兄妹,由于集体(家族)土地归属问题而有些矛盾,原1986年土地承包使用证上写着土地归九口人所有(即登记有以下九人的名字:甲、乙、丙、丁、戊、其父、祖母及甲妻、乙妻)。1997年,土地承包期已到,因需延期而要填写土地延期承包证,登记土地承包经营范围。当时五兄妹都已各自成家(戊已出嫁),而土地却一直未分。下发有四本土地承包延期证,当时负责土地事宜在政府工作是本村人,土地大的范围共有六处地,因土地未确定归属,不好填写土地范围。于是甲、乙、丙、丁四人就口头说:“土地范围暂时各自填写着。”(即甲填写了一处地,乙填写了两处地,丙和丁各填写1.5处地)。随着时间的推移,四兄弟各自按照当初所填的土地范围耕种,开荒植树,大多种上了杉树。因土地是未正式进行均匀分配的,也没有书面的分地协议。如今他们的父亲和祖母都已去逝,乙、丙、丁想按照延期证上所填写的范围来确定归属。如果按照延期证上所填写的范围来确定土地归属,甲的土地明显少于其他三人。
2010年2月7日,甲打电话叫村干部来解决此事,由于村干部当天有事不能来,村干部叫他们自己先协商解决。甲就打电话叫乙、丙、丁来协商,但都没有来。数日,甲又多次叫村干部解决此,可村干部说:“这是家族的事,自己人协商解决。”于是甲拟写了一份关于何如处理土地的协议:“协议生效后第四年分地,土地按四人平均分开,地上附着物在分地后的15年内归各自经营者所有,超过15年未收获的就随地走。”经过协商后,乙丙表示赞同此协议,丁不同意。
丁执意按照延期证上所填范围开地,而甲执意要把地分开,于2010年3月26日丁夫妻和甲夫妻在同一地开茺,各自占一边。27日早上,甲带着农具准备去上山干活,走到村小卖部,进去买烟时和店长(村特派员)说起土地的事,他是村干部的一员,叫他见证此事。随后丁在隔壁听到,拿起锄头从围墙跳过来,气势汹汹的说:“我要搞死你!”说完就准备打甲,却被在旁边的店长拦住,店长拉着甲说:你还是赶快去做工(干活)吧!甲刚走不远,丁把锄头扔掉,跑回家拿了一根铁棒紧追着甲打,甲顺手从路旁拔一根木棒抵挡,木棒不足以抵挡铁棒,于是甲拔出身上的农用镰刀,把丁的左手从手腕处砍了下来,用镰刀尖在丁的背部扎了一刀。随后,有人报了案,不久,甲被带去当地派出所讯问。现已被扣押。
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是防卫过当?如何从对甲最有利的角度辩护?
桂林律师宋正发分析: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故意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丁跑回家拿了一根铁棒紧追着甲打”,“甲顺手从路旁拔一根木棒抵挡,木棒不足以抵挡铁棒,于是甲拔出身上的农用镰刀,把丁的左手从手腕处砍了下来。”
可见,甲的行为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甲的合法权利受到丁的不法侵害;
第二、这种不法侵害当时正在进行;
第三、这是一种正在进行故意伤害行为;
第四、甲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者丁本人实施的;
因此,从上述来看,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并且是没有防卫过当的正当防卫行为。
但是,“甲用镰刀尖在丁的背部扎了一刀”后面的“用镰刀尖在丁的背部扎了一刀”的行为,假如这一刀构成轻伤以上就涉嫌事后防卫了。理由是前面“甲拔出身上的农用镰刀,把丁的左手从手腕处砍了下来”,既然把左手手腕处砍了下来,这时丁的不法侵害行为应当是终止了,在此时甲还对丁进行伤害行为,就构成事后防卫犯罪了。假如丁还未终止伤害行为,或者甲扎一刀的行为没有构成轻伤以上,那就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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