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立案追诉标准
● 桂林律师宋正发_桂林律师事务所_法律顾问_优秀律师 ● 2010-5-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这是数额上的要求);(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这是次数上的要求);(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这是情形上的要求);(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兜底条款)。
这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充分考虑到了实践中多发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1)、(2)和(4)都比较简单,问题主要是(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的认定,这里的关键是要注意区分是否“公然”毁坏公私财物。
所谓公然,是指在人数众多的公开场合,包括车站、码头、电影院、饭店等公共场所,以及在特定时间、特定场合,如正在举行人数众多的聚会场所。
行为人纠集3人以上,如果是“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则不需要达到规定的数额或次数标准;反之,如果不是“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则需要达到规定的数额或次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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