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实施诈骗
报案材料
报案人(受害人):某某市某某电子商行,地址:广东省某某市某某镇,负责人姓名:胡某某,职务:经理
报案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将军山(化名,下同)和张宇航(化名,下同)涉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追回受害人的财物。
事情经过:
2009年12月5日将军山通过阿里巴巴网站找到某某市某某电子商行的胡某某(也就是受害人),通过网络的网上旺旺聊天工具的交谈(将军山的旺旺号码是:******,旺旺昵称是:******),将军山自称是某某照明灯具厂的负责人,提出要网上购物的方式订购二极管等电子原件,同时,双方约定先由胡某某通过广通物流货运公司发货到桂林,发货之后将发货单传真给将军山,将军山得到传真件后将货款打给胡某某,胡某某得到货款之后,在货运单上盖章并签署同意发货字样,并传真给桂林的广通物流货运公司,货运公司收到同意发货的传真件后就可以出货,这时胡某某就通知将军山去货运公司取货。
第一次合作时间是2009年12月5日,经双方讨价还价,最后成交3120元的货物,胡某某于2009年12月5日通过广通物流发货,2009年12月8日将军山将货款3120元通过农业银行桂林分行铁路分理处转账,同日胡某某收到货款就通知货运公司出货,将军山凭身份证(88888888888888)将货取走。
第二次合作时间是2009年12月18日,将军山订购货物3000元,付款方式同上次,胡某某于2009年12月19日通过广通物流发货,2009年12月22日将军山将货款2980元通过农业银行桂林分行铁路分理处转账,同日胡某某收到货款就通知货运公司出货,将军山同样凭身份证(8888888888888888)将货取走。
第三次合作时间是2009年12月25日,这次将军山突然提出要15760元的货物,同时提出本人要去外地,收货人写张宇航(手机号码是1368888899999)。出于前两次的愉快合作,胡某某就没有过多考虑,于同日将该货通过广通物流发到桂林,并将发货单传真给了将军山,等着将军山打货款。结果货款等了好几天都没有消息,开始将军山说是在筹款,等几天,后来将军山就拒接电话了,这时胡某某感觉有问题,赶紧打电话到桂林广通物流查询货物的情况,广通物流说货物已经于12月28日被张宇航提走,有同意发货的传真件和提货人的身份证。现在将军山拒绝付款。
过年之后一直到现在报案时,将军山和张宇航俩人都不接受害人的电话,电话一打通就挂机,货款也不给,可以肯定将军山和张宇航一定是在诈骗受害人的财物。
后来经过律师调查,发现:
1. 在桂林根本没有“某某照明灯具厂”这个单位,这是将军山虚构编造的,用于骗取他人财物的幌子;
2. 在第三次的货运单上盖章“某某市某某电子商行财务专用章”和“胡某某同意发货”的签名,都是伪造的,胡某某没有收到货款也就根本没有盖章和签字同意发货。
报案人认为:
将军山和张宇航采用伪造被害人财务专用章和模仿被害人签名的欺骗手段,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15760元)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故请立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回货物或者货款。
● 桂林律师宋正发_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2010-8-4
报案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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