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和相关法律规定
● 桂林律师网_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_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0-8-11
宋律师您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们结婚不到一年,现在想要分开,结婚半年多以来我们从未见面,他在南宁我在桂林,当初结婚也是很不情愿的,是被胁迫结婚的。但当时只是语言上的胁迫,没有留下实际的证据,现在他也后悔了,想还给我一个清白和自由,所以我们都想申请撤销婚姻,唯一的证据就是他的口供,他承认自己胁迫了我,请问这能否算证据,是否能撤销婚姻?我们都不想走离婚这道路,想撤销婚姻。
请宋律师您帮分析分析,必要的话还想请您代理。
谢谢了。
宋正发律师回复:
依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因此,你的关键问题就是任何提交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可以包括物证和证人。这些证据必须达到“足以”让你被迫和对方结婚的程度。根据你陈述的情况来看,可能还达不到“胁迫”的程度,更多的是半推半就的意思。
所谓胁迫,具体来说,就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例如,以不与其结婚烧毁对方的容貌相威胁,而迫使对方与其结婚等。另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等。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
另外,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也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旦婚姻登记被依法撤销后,即视为婚姻自始无效。● 桂林律师网_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_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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