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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的行为不属于洗钱而属于行贿受贿(附行贿受贿罪立案标准)
  发表日期:2010年10月5日    本文共浏览8131 次      作者:guilinlawyer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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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的行为不属于洗钱而属于行贿受贿
(附行贿受贿罪立案标准)

 ● 桂林律师网_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_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0-10-5

    我们公司的一个主要领导,把公司本来可以发放的公司项目节余,但在他的权利之下却变戏法成了黑色灰色收入。哪些与他走得近的职工,他会暗示他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以雇工、赔偿、挖坑、租赁等等名义多开税票,由他签字报销多拿钱,当然那些人肯定也会孝敬他一部分(这也是他洗钱的一种手段);与他关系一般的职工可以得到一部分灰色收入;与他关系不好的职工则不会被他告知开这些税票,他也不会签字,他们也就拿不到这些应得的项目节余。他这样做,既伤害了国家利益奖金税,也伤害了像我等这样的一小部分职工的利益。归根结底,他这是在搞加大成本、虚开支出,变相洗钱。他这样做已经差不多有15年之久了,谁也不敢碰他。

    根据我多年的工作经验,我们公司的项目支出一般不会超过承包经费的50%(其中包括员工工资、旅差费、雇工工资等等),而另50%都将成为项目结余,参加项目的技术人员平均每人约合9万多元节余,而年终项目节余奖却只给我发7千多元,其余几乎都被他的这种弄法装入他和一部分人的腰包。

 

    我打算主张,却有以下困难,请您指导:

    1.尽管以上都是事实,但投诉或反映情况都没有证据。因为,他的手段是从来不公布项目部的账目,使得我看不到任何一张税票。若将上述情况投诉或反映是否会被当做诬告?

    2.如果投诉或反映后会不会受理和调查。

    3.向哪里投诉?本公司的纪检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实际上是一伙的,投诉到这些部门会遭受打击报复。我考虑直接向中央有关部门检查、监察、中纪委直接投诉或作为情况反映如何。

 

    我的看法是,他作为领导干部,是在变相教一些职工(如由他任命的项目负责人)如何违法、违纪,如何逃避法律制裁和对抗党纪。自己还觉得很“聪明”,能玩死法律。其目的是长期在经济上大捞。

 

    宋律师回复:

 

    你好,您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洗钱。“洗钱”是特别专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你们公司的项目结余不属于犯罪所得,因此不属于洗钱。

 

    要是你们公司属于国有公司或事业单位,你们公司领导私下得钱和相关员工多报账的行为,如果涉案金额超过一定的数额,倒是属于行贿受贿的犯罪行为。要是你们公司属于私营公司或企业,他们的行为也是属于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

 

    据此,你可以向你们公司所在地的检察院举报,由检察院进行调查。要是调查发现多报账目,多开支出,并且私下给钱给领导,领导私下签名报账,这样他们就可以以行贿受贿进行立案。要是职务侵占的话,就由当地的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部门进行调查和立案。

 

    至于你担心会不会涉嫌诬告的问题,只要你没有虚构事实捏造事实,就不存在诬告的问题,即使是进行调查没有发现问题也不构成诬告。一般来说,只要你进行了举报,相关部门都会进行调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 (200012)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十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案(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 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 桂林律师网_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_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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