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小二,男,200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王家村委会王家山村174号。
法定代理人王大,男,1970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王小二的父亲(法定监护人)。联系电话:13077668888。
委托代理人宋正发,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女,1973年5月1日生,汉族,职业广西师范大学教师,住桂林市漓江路64号3-1。联系电话:13607739999。
被告中国新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安桂林分公司),地址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张婷,女1975年5月1日生,汉族,职业广西师范大学教师,住桂林市漓江路64号3-2。联系电话:13907736666
诉讼请求 ● 桂林律师网_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_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5-11
一、判令被告李丽赔偿原告医疗费51002元、护理费160×50=8000元、交通费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40=6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70522元;
二、判令被告中保桂林分公司在交强险险限额内对被告李丽的赔偿范围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桂林律师网_桂林优秀律师2011-5-11
2010年5月1日,第三人张婷将自己的桂C-TT0080轿车出借给被告李丽,李丽借车后,就和朋友一起自驾该车外出到龙胜去旅游。被告李丽在龙胜的盘山公路途中,因操作不当,冲到路边,造成路边的原告王小二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因伤情严重被送至龙胜县医院急救。经医院诊断,原告多处受伤,医院诊断为右髂骨骨折、左股骨中段闭合性骨折、头皮挫裂伤等。2010年10月7日,原告身体康复后出院回家。2010年5月28日,龙胜县交警部门作出了第2010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小二无责任。
原告认为,因被告李丽违规驾驶,撞上本案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受到严重损失。本案被告李丽依法应当保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新安桂林分公司,是第三人张婷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其保险限额内对被告李丽应负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失共计70522元。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原告特此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桂林律师网_桂林正发 ● 2011-5-11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桂林律师网_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_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5-11
具状人:王小二
法定代理人:王大
2011年5月10日
附:起诉状副本3份;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份。
● 桂林律师网_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_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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