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政治与法律系法制活动月暨
第一届“法律文书”写作大赛
复赛要求
宋建国(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3号,系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学生)接受被告李丽的民事诉讼委托,除收到的民事起诉状副本提供的有关案件事实外,经过代理人宋建国的调查取证,获得了本案的下列相关证据:
⒈ 证人王小明,可以证实当时原告王小二虽在放牛,但人在道路边上玩耍;
⒉ 被告李丽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证实李丽当时是正常行驶,但看到王小二在路边玩耍,以为其要横穿道路,慌了手脚,就紧急转弯,将车冲到了路边,造成王小二受伤;
⒊ 原告的医疗费证据中,有1300元的医疗发票,没有对应的病历诊疗记录和用药清单,有三张发票分别是1000元、1800元和1900元是桂林康复药店开具的普通商业发票,发票上也没有列明具体的药品名称;
⒋ 原告的交通费票据中,有50元的车票是连号的,5元一张共10张,没有填写乘车时间和乘车地点;
⒌ 护理费的收据是手写的一张单据,没有收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没有按手印;
⒍ 证人宋晓明,可以证实原告住院期间是没有专门聘请护理人员的,都是原告的爷爷(68周岁)或者奶奶(65周岁)轮流在医院照顾原告的;
⒎ 证人莫雷(系原告住院的主持医生),可以证实原告住院到120天时身体已经基本痊愈,医院通知其家属办理出院手续,但原告的家属不同意出院;
⒏ 原告的住院费用清单中,住院到120天至160天出院期间的用药费用合计是3800元,住院期间的床位费30元/天和空调费20元/天。
现在,你作为被告李丽的委托代理人宋建国,请你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写一份被告代理词。
● 桂林律师网_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_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5-11
参考资料:
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_ReadNews.asp?NewsID=121
⒉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证据问题
E_ReadNews.asp?NewsID=200
⒊ 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和承保限额的规定
E_ReadNews.asp?NewsID=633
● 桂林律师网_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_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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