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大赛复赛作品存在问题点评
● 桂林律师_桂林律师网_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 ● 2011-6-6
首先,在这里我要谢谢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的高建翔同学,他的这种无私奉献不怕别人取笑的精神,肯于听取批评意见的精神,值得我们大家学习,同时,也为我们大家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我更希望高建翔同学及其它同学,对宋律师说错的地方多多包涵,也希望同学们的法学理论水平更上一层楼。
在征得高建翔本人的同意后,将其写作的代理词公布(含学号和联系方式),再次谢谢高建翔同学。


(高建翔复赛作品的文字版本链接)
在评比复赛作品时,对高建翔同学的复赛作品-代理词存在的问题作以下几个方面的说明:
一、文书格式方面
⒈ 标题不明,最好写清楚是什么案由的案件,并且写明是原告代理人的代理词还是被告代理人的代理词,所以扣2分;
⒉ 编排格式混乱,首行不是空两格,而是随意乱空格,还有左边上下文不对齐凹凸不平,标点符号乱标,所以扣1分;
⒊ 没有致送单位,该份代理词致送那个机关部门,应写上。应写明比如“此致,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以扣3分;
⒋表述法律条文不规范,比如“第61条”“第19条第1款”,规范用词应当是“第六十一条”“第十九条第1款”,所以扣2分;
二、语言表达(事实、法言法语、逻辑性)方面
⒈ 对相关事实的表述不规范,“许多费用证据不全不明”,“许多”费用,究竟是多少,你作为代理人进行过相关调查,就应当查清楚有哪些费用证据不足或者哪些费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只有这样法院才好确定是否支持你的主张。所以扣3分;
⒉ 用词不当,用词应尽量规范化,“原告硬是在医院里住院到160天”,代理人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用“硬是”这个词就很不当了。还有代理词中“原告具有恶意欺诈……”表述不当,“恶意”就是明知不良居心(违法违规)而为,是故意行为,而“欺诈”本身就是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而使受害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很显然从法律上来说“欺诈”本身就是“恶意”的。所以扣1分;
⒊ 法言法语不规范,“证据不明”“证据不全不明”“主观行为”都是不合规范的法言法语,甚至是错误的说法。所以扣5分;
⒋ 法律法规名称表述不规范,“《第三者责任险》”,宋正发律师不明白该法规是什么法规的简称,后通过其引用的条文内容,找到原来是某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简称,但该《条款》仅仅是保险公司承保合同的条款,并不具有规范性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法律法规适用,所以扣3分;
三、事实分析与法律适用
⒈ 引用法律条文不当,比如该代理词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很明显,该条文是对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权利的规定,而本代理词依据该条文说明代理人获得委托代理权的法律依据,显然是引用法律条文不当,应当引用的条文是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所以扣8分;
⒉ 引用不存在的法律法规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比如该代理词引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和承保限额》,宋正发律师查阅建国以来所有的法律法规或其它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找到这个规定,很显然这是代理人自行编造的非规范性文件,或者引用了其它学者的文章。虽然宋正发律师曾经在网上发表了《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和承保限额》的文章,但其仅仅是学术交流之用,对外并无规范性的法律效力,不能用于法院定案的法律依据,所以扣8分;
⒊ 没有进行相关事实和证据材料分析,进行不当辩论。“护理费的收据,只是手写的一张单据,没有收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没有手印”,按照代理人的意思,难道收据不可以“手写”,那个法律法规规定了收据必须附加收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否则无效,对于“按手印”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代理人辩论的的这些观点可以说是“无理取闹”“强词夺理”起不到很好的法庭辩论效果。所以扣5分;
⒋ 对相关事实进行分析后没有得出你要阐明的结论,比如代理人分析相关材料后,认定原告在“道路上玩耍”,但之后就没有说明自己要主张的是什么了。所以扣1分。
通篇来看该代理词,就是跟对方(原告)的吵架词,“不客观”“不合理”“证据不明”“恶意欺诈”等用词将代理人的主观意图暴露无遗。既然纠纷现在已经到了法院,就得依据现有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不是泼妇在大街上骂街,就如赵本山所说的“尽整些没有的东西”。
当然了,该代理词写作认真,字体工整,对很多材料都进行了分析,也发自内心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并不存在抄袭的行为,这些都是高建翔同学作为代理人付出劳动的充分表现,只是因为掌握的法律知识少缺乏相关案例的实际操作的缘故,并无大碍,只要坚持学习,并保持这种积极性,以后定有大的作为。● 桂林律师_桂林律师网_桂林优秀律师事务所 ● 20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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