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谭某利用自己是某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业务推销员的身份,先后以每吨低于公司当时定价300—1000元不等的价格,私下与某纸箱厂(以下简称纸箱厂)签订瓶装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在收取纸箱厂预付款后,向纸箱厂出具了盖有已经停止使用的“某煤气公司发票专用章”、“某煤气公司气站财务专用章”和未经煤气公司授权使用的盖有“某煤气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收据。在纸箱厂需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谭某向其所在公司以正常价格购买后送至纸箱厂。2006年1月10日至10月24日,谭某先后11次与纸箱厂达成共计 358吨的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收取纸箱厂预付款1556400元,案发时仅向纸箱厂交货164.1041吨,向煤气公司支付购买液化石油气款1077790.71元,将余款478609.29元非法占为己有。2006年 12月 30日,谭某在煤气公司负责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争议焦点
对谭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控辩双方观点
控方观点:谭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方观点:谭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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