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第二屇律师辩论赛初赛辩题
● 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7-27
案例一:
法院审判案件征询民意对推进法治进程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正方:法院审判案件征询民意对推进法治进程利大于弊。
反方:法院审判案件征询民意对推进法治进程弊大于利。
案件背景:
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1年3月23日,药家鑫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
药家鑫案开庭当天,庭审现场有500名旁听群众,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
据报道,陕西省法院“庭审征询旁听群众意见”的举措,三年前就已经全面推开,并曾被评为“五五”普法十大法治事件之一(2010年)。
● 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7-27
案例二:
百度文库是否构成侵犯版权
正方:百度文库构成侵犯版权
反方:百度文库不构成侵犯版权
背景:2010年下半年,当当、互动百科、盛大文学、磨铁图书等公司要求百度删除百度文库的侵权书籍。此后,李承鹏、当年明月、韩寒、朱德庸、彭浩翔、陆川等22位作家联合发布声明声讨百度文库侵权,并称将起诉百度。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随后也发布声明,公开支持出版界起诉百度,并呼吁各出版机构、民营出版策划机构、作家等著作权人加入到联合起诉百度的队伍中,用实际行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百度对此回应称,百度文库所有文稿等资料为网友上传,百度本身并不上传侵权的书籍和作品,因此百度没有侵害作家和出版机构的利益。
经了解,百度的回应实际上是互联网行业的“避风港原则”,即互联网公司不制作内容时,如果被诉侵权有删除义务,如果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 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7-27
案例三
“天价过路费”案应如何定性
正方:“天价过路费”案应适用诈骗罪
反方:“天价过路费”案应适用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案情简介:从2008年5月4日到2009年1月1日,河南禹州农民时某在自己的两辆大货车上安装假军牌,共免费通行高速 2361次,合计逃费金额为人民币368.2万余元。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以诈骗罪被判处该农民无期徒刑。2011年1月14日凌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于河南农民时建锋因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368万被判无期徒刑案启动再审程序。法院称,时建锋新供称有共同犯罪嫌疑人,原判事实因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发生变化。
● 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7-27
案例四
为避让障碍物紧急驶入左侧车道与来车碰撞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正方:庄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反方:庄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2006年8月17日夜23时许,被告人庄某驾驶一辆卡车在公路上行驶时,忽然发现公路中横放着一个长箱子,占去了公路右侧车道的大半部分。为了避开公路上的箱子,被告人庄某紧急驶入左侧车道,恰与迎面而来李某驾驶的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受害人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辆车均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庄某即时用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勘察现场后认定:被告人庄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横放在公路上的箱子是事发当日一个市场的装卸工在为货主张某的货物装上货车后,因未固定好且没有将车厢挡板销子扳下在路途中车速过快而掉下来的。
● 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7-27
案例五
陕西高院在审理邱兴华杀人、抢劫案过程中是否有违程序正义?
正方:陕西高院在审理邱兴华杀人、抢劫案过程中违反程序正义
反方:陕西高院在审理邱兴华杀人、抢劫案过程中未违反程序正义
案情简介:2006年7月16日,邱兴华在陕西汉阴县平梁镇凤凰山山顶上的铁瓦殿持刀斧砍死9男1女,逃亡35天后,邱兴华返回家时,被守候的民警当场擒获。2006年10月19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分别判处邱兴华死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一审宣判后,邱兴华当庭表示要上诉。在邱兴华案一审结束时,陕西安康市公安局对邱兴华进行了两次心理测试,结论都认为邱兴华狂躁、偏执,患有忧郁症状,有心理障碍但不是精神病。邱兴华的二审辩护律师、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桦在二审中向法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 12月8日二审庭审中,公诉人认为:邱兴华多次到达铁瓦殿,杀人时先后顺序很清楚,杀人后将杀死的人用斧子再砍了一遍,后来多次重复自己的作案事实,没有记忆模糊现象,当庭回答问题思维清晰,不存在精神问题,不应该进行精神鉴定。而且邱兴华坚称自己很正常,不需要做精神鉴定。陕西省高院法院驳回司法鉴定申请,确认邱兴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邱兴华的妻子声称他的家族有四个人患精神病,他的村子里面也开了证明说他家族有精神病史。2006年12月11日清华、北大的贺卫方、何海波等五教授、法学专家在网上贴出《关于请求司法部门为被告人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公开信》,要求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2006年12月28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邱兴华被执行枪决。
● 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7-27
案例六
钱某行为应如何定性?
正方:钱某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
反方:钱某行为属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2009年2月某日,张某潜入赵某家行窃,盗走财物若干及一张借条。借条上书:“今借到赵某15万元用于做生意,2009年10月10日前偿还。钱某”。后张某经多方打听,于2009年5月找到借款人钱某,称如钱某支付3万元,便将借条交给钱某。钱某再三考虑后将3万元钱交张某将借条拿回。请分析钱某收购借条的行为性质。
● 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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