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高法发(2003)32号多处多个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处伤残或多个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正确的做法是按照2002年公安部出台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
● 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8-12
计算公式是: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10%,Ih+∑≤100%
即,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Ih+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0%。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Ct—伤残赔偿总额;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通俗的理解是: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 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8-12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在一个人同时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能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Ia的合理取值应为:
● 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8-12
司法实践中各地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的做法
(一)广西的做法
桂高法发(1999)31号文件
对于多处损伤,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桂高法发(2003)32号文件
多处伤残的计算标准如下:
1、伤残者有二处伤残的,另一处伤残,6级以下的Ia值为8%,5级以上的Ia值为10%。
2、伤残者有三处以上伤残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为10%。
3、多处伤残者有一处不为I级伤残的,不再计算Ia值。
4、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得超过10%,伤残赔偿指数不能超过100%。
(二)其他地方的做法
1、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9%,8%,……,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注:一级的附加指数为10%,∑计算后Ia为0%(0),即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
2、云南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10%,9%,8%,……,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0%;二级,10%;三级,9%;四级,8%;五级,7%;六级,6%;七级,5%;八级,4%;九级,3%;十级,2%。
3、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4、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
每增加一处伤残,属一级至五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2%;属六级至十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5、江苏
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6、江西的部分地区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赔偿指数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
7、北京
由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
8、部分保险公司
采用累积法。先取最高级的赔偿指数(赔偿比例),P1;再取次高级的赔偿比例,P2,P2×(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再取第三级的赔偿比例,P3,P3×(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第三级的附加指数;再取第四级的赔偿比例,P4,P4×(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第三级的附加指数)=第四级的附加指数,…… n。最后将最高级的赔偿指数与其他附加指数相加即为赔偿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 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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