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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张某因民事维权被控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发表日期:2011年12月23日    本文共浏览17294 次      作者:东方法眼   【编辑录入:szf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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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张某因民事维权被控敲诈勒索刑事犯罪

 ● 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12-23

201052日晚2230分时许,肇事人邹某醉酒驾车,故意撞击蔡某驾驶的车辆,给蔡某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陆陆续续花去修车费、医疗费等近万元。北京律师张某是蔡某的朋友,出于对朋友的帮忙,张律师代表蔡某与肇事人邹某协商,要求对方赔偿人民币5万元,否则就向公安司法机关控告,追究邹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刑事责任。肇事人邹某及其亲属提出私了,经双方多次见面协商,最终同意赔偿5万元。2010525日,根据约定,张律师和其朋友蔡某一起来到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一咖啡厅,接受了对方给付的5万元赔偿。殊料,对方报警,公安民警将张律师及其朋友蔡某当场抓获,5万元被追缴扣押。

 ● 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12-23

201192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蔡二人犯敲诈勒索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指控称:“被告人蔡某伙同被告人张某于201052521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一咖啡厅内,以将向公安机关告发并追究被害人的丈夫邹某的刑事责任相威胁,敲诈被害人桂某人民币5万元,后被查获。”并认为:“被告人蔡某、张某无视国法,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12-23 

2011101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律师为张律师作无罪辩护。他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在其自身权利遭受非法侵犯后而进行的正当维权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因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不仅可以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和解,还可以就“是否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达成一致。因此,被告人与邹某、桂某等人的协商过程,完全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最终的赔偿数额,也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对于这种有“前因”的维权案件,即使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在维权过程了实施了一定的“过度”行为,甚至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威胁或者要挟”,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也应秉承其谦抑精神,谨慎介入,不应轻易入罪。本案开庭后,法院经过两次延期审理,20111220日上午,经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两个多月的审理,北京律师张某被指控敲诈勒索一案有了最终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 桂林律师宋正发 ● 201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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